冀慧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能源服务工作的建议”的建议,经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传统能源与新能源利用统筹规划。按照我市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十三五”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市将坚持“因地制宜、绿色发展”的总体发展思路,立足转变能源发展方式,构建多元化能源供应体系。我市支持结合区域能源资源禀赋、利用现状和用能需求,开展综合能源服务,推动新能源和传统能源智能融合发展,将风、光、生物质等各类可再生能源与储电、热(冷)及天然气高效利用技术相结合,发挥多能互补和协同供应,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与高效供给。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继续支持综合能源服务工作,充分发挥综合能源服务对各类能源分配、转化、存储、消费等环节的协调与优化作用,提升能源综合利用效率。
二、关于综合能源工程建设财政支持。为促进我市清洁能源利用,优化能源结构,2012年以来,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财政支持:一是对我市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核心区163座燃煤供热锅炉实施了改燃并网工程,涉及供热面积约1.2亿平方米,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支持。二是为进一步扩大改燃并网范围,对环城四区环外35蒸吨及以下73座燃煤供热锅炉实施了改燃并网,涉及供热面积1109万平方米,每平方米市财政补贴20元。三是支持散煤清洁化治理项目,2017年,市政府印发《天津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津政发〔2017〕38号),对我市散煤取暖居民实施“煤改电”和“煤改气”清洁取暖改造,鼓励利用地热、太阳能、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和电锅炉、燃气分布式能源取暖,并制定了相应的补贴政策。
同时,为支持我市传统产业智能化升级,加快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智能软硬件等新兴产业发展,2018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市区财政设立总规模100亿元的智能制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发展、提升智能科技研发创新能力等方面。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落实好现有相关补贴政策,并对符合我市智能制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综合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支持,推进能源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三、关于综合能源工程建设税收支持。为鼓励企业开展综合性能源服务,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达到节能减排、提升能效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已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支持,主要包括: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做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持续关注综合能源服务产业相关发展,必要时开展调研,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提出税收政策调整、完善建议。
2019年4月18日
工作人员:刘建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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