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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果公开
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31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办公室 时间:2020-12-29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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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良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长输油气管道正上方建立巡护通道的建议”的提案,经会同市农业农村委研究答复如下:   

一、开展的工作

针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关于在长输油气管道正上方因地制宜划定巡护通道“问题,我们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并逐项进行了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目前,途经我市的油气长输管道共24条约1763公里,包括原油管道6条405.4公里,成品油管道7条600.46公里,天然气管道11条756.78公里,主要分布在除市内6区外的滨海新区等10个区。通过调研了解,目前我市长输管道途经区域的土地权属既有国家所有也有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用途以农用地为主,也包括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二、关于建立巡护通道的可行性分析

(一)农用地。我国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通过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限为3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作为承包方,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的补偿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了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义务。

在农用地上建设巡检通道,势必会造成土地农业用途的改变,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规定。如果在农用地上建设巡护通道,必须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通过征收转为国有,然后再出让,履行程序复杂、取得用地的成本很高;而且法律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有限。当前,大范围的推进占用农用地建立管道巡护通道,缺少相关法律支持,也不符合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因此,在农用地上建设巡护通道的可行性有待进一步论证。

(二)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建议管道企业在承担管道上方土地权利人的损失前提下,通过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的方式,在必要的管段建立巡护通道,保障巡护工作正常开展。关于补偿标准,建议可参照《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对于标准中未包含的项目,可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补偿。

三、意见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管道保护形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的要求,我们将通力配合管道企业加强管道保护社会宣传力度,落实主体责任,丰富宣传手段,开展对管道沿线群众的精准宣传,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不断提高管道沿线群众的管道保护意识,提高全社会整体防控能力。

(二)开发利用技防措施,提高自身能力建设。建议管道企业加强技防能力建设,在巡线困难的地区采取视频监控、光纤预警、无人机巡护等措施补齐巡线短板。

(三)政府部门积极推进重点管段巡护通道建设。针对确需在管道上方进行人工巡线加强防护的重要管段,我们将协同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管道企业做好衔接、沟通和协调,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在管道企业承担管道上方土地权利人相关损失的前提下,促进管道企业与管道上方土地权利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建立巡护通道。

再次对您的提案建议表示感谢,祝您生活愉快。

2020年3月27日   

工作人员:郑慧斌

联系电话:2314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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