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中开展“碳评价”制度的建议,经会同市政务服务办、市生态环境局研究答复如下: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情况进行评价,从源头控制和减少碳排放,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途径。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发〔2021〕23号)提出“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规定“具备碳排放统计核算条件的项目,应在节能报告中核算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指标,提出降碳措施,分析项目碳排放情况对所在地完成降碳目标任务的影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通用大纲》(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要求“对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在项目能源资源利用分析的基础上,预测并核算项目年度碳排放总量、主要产品碳排放强度,提出项目碳排放控制方案,明确拟采取减少碳排放的路径与方式,分析项目对所在地区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影响。”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环环评〔2021〕45号)提出“将碳排放影响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要求,我市在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方面明确了实施路径。《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津人发〔2021〕49号)规定“本市探索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津政发〔2022〕18号)提出“推动节能管理源头化,严格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对项目用能和碳排放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开展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您提出的在建设项目立项管理中开展“碳评价”制度,对我市完善建设项目节能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科学评价项目碳排放情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国家新修订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制定我市具体实施办法,为建设项目开展碳排放评价提供指导依据。严把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环节,提高报告质量,组织专业培训,在节能降碳领域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咨询服务机构。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要内容,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对新建高耗能项目实施“全覆盖”专项节能监察。
二是严把环境准入关,截至2023年6月底,所有审批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守住底线把好关、确保增产不增污,扎实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深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组织我市重点排放企业开展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推动我市纳入配额管理145家企业全部完成碳配额清缴,履约率连续8年100%,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企业控制和减少碳排放。
三是做好碳排放核算工作,积极推进原料用能、清洁能源统计研究,开展全市和分区能耗核算,完善气候、环境、循环经济部门统计报表制度,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为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
2023年9月25日
工作人员: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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