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
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
津价管〔2013〕36号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蓟县新建
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蓟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你县《关于拟调整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请示》(蓟发改请[2013]11号)收悉。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2]3号),结合你县实际,为促进供热设施建设,经研究,现就你县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其征收标准为:
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二、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你县供热主管部门到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三、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的其它规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2]3号)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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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建设交通委,市供热办公室。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财政局征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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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