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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内文件
  • 关于印发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5-24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招标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根据项目特点和投标人诚信状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适当比例减免投标保证金措施。
      二、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免收投标保证金。
      (一)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招标项目。
      三、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在本文件第二条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鼓励招标单位(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招标人)对政府投资项目以外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
      五、鼓励实行集中招标采购制度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探索试行与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应的集中交易担保机制,避免投标人重复提供投标保证金。
      六、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七、原行业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方式,按原行业文件标准执行。
      八、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相关领域宣传力度,鼓励相关招标单位积极实行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九、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相关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十、以上政策措施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3年5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16

      委内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加强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管理,规范咨询评估工作流程,保障咨询评估质量,我们修订了《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23年5月8日
      附件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水平,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切实保障投资咨询评估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 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津人发〔2019〕3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9 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进行相关投资决策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委托有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咨询评审评估,并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全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第三条 工程咨询单位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咨询评估意见,促进投资决策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助力投资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决策程序、为投资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和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统一支付,咨询评估质量评价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择优选择工程咨询单位建立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的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内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应当建立平时有交流、年中有检查、年度有考核的咨询评估工作机制,指导和督促咨询评估机构不断提升咨询评估质量。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包括以下事项:
          (一)投资决策咨询评估,具体包括:
      1.相关规划(含规划调整),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和需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专项规划;
      2.项目建议书,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初步设计,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指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
      5.项目申请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需咨询评估的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
      6.资金申请报告,限于按具体项目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时,确有必要对拟安排项目、资金额度进行评估的资金申请报告;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指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重大项目或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需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8.PPP项目实施方案,指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的PPP项目实施方案;
      9.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授权要求开展的项目其他投资前期工作审核、评估等。
      (二)投资决策后评价,具体包括:
      1.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
      2.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投资效益评价。
       
      第三章 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管理
       
      第八条 承担具体专业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的甲级资信等级;或具有甲级综合资信等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择不具备前述第八条有关条件,但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以备承担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程序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一)根据确定的咨询评估专业,除特殊专业或事项外,原则上通过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等采购方式,提出咨询评估机构名单,报请委领导审核;                                                                                                          
      (二)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告;
      (三)进入咨询评估机构名单的机构分专业进行编号,每个专业内每个机构仅有唯一编号;
      (四)与咨询评估机构名单中的机构签订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一致性评价结果与量化考评结果,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加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训和指导,督促咨询评估机构及时了解、掌握与咨询评估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政策文件、工作要求等。
      各专业处室应当就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法律制度、政策要求、标准规范等,加强对相应专业的咨询评估机构的指导和交流,不断提升评估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每年可选择一定数量的咨询评估机构,对其向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以及专业能力、人员配备等情况,组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价、核查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委托咨询评估程序
       
          第十四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外,选取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机构,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职责分工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评估,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概算核定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作为主办处室;
      2. 其他咨询评估事项由各专业处室作为主办处室。
      (二)工作流程
      1.按照职责分工,由主办处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并填写《委托咨询评估申请表》,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重大项目工作处。
      2.重大项目工作处对主办处室提交的咨询评估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重点包括评估必要性、咨询评估范围等。审核同意后,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评估任务调取所需专业内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编号,按照回避原则进行核实,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备选名单,提交主办处室。
      3.主办处室将备选名单中的企业编号导入摇号系统,在重大项目工作处、党建处、政策法规处联合监督下完成摇号操作,确定承担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机构被选中后拒绝接受任务的,主办处室应重新摇号确定咨询评估机构。
      4.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重大项目工作处向选中的咨询评估机构授予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应明确评估事项、评估重点、评估时限、评估费用、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等,并附委托评估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主办处室应当为咨询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和保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正常开展工作,不得干预咨询评估机构出具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六条 对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申请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可以委托多家咨询评估机构共同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或者委托另一咨询评估机构复核。
      第十七条 对委托评估费用、来源、委托单位等事项有特殊要求的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特别重要的项目或特殊事项,应履行委内签报程序。签报文件由主办处室拟定,明确委托项目情况、特殊委托事项、委托理由等,会签重大项目工作处后,呈报主办处室和重大项目工作处分管委领导批准,重大项目工作处根据签报意见办理评估委托。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实施监督。在评估过程中或评估工作完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重大项目工作处审核确认后,应立即终止评估工作并另行选取咨询评估机构和评审专家。
      (一)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与评估项目有利益关系的;
      (二)已抽取的咨询评估机构未按照回避原则主动提出说明的;
      (三)参加评估的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五章 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咨询评估机构量化评价结果等情况,按年度安排市级预算内投资结算咨询评估费用。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条 对咨询评估费用五十万元(含)以上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重大项目工作处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和制度安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技术经济标准开展评估,保证评估质量和效率,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加强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咨询评估任务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初步设计和概算评估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评估小组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有关法规、政策、规划,以及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工作计划包括:专家评估会、现场踏勘、专家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征询、出具评估报告等主要工作节点安排。
          第二十五条 经咨询评估机构初步审核,需要项目单位补充提交相应说明材料的,应在收到采购合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提交。
      咨询评估机构应在专家评估会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专家意见要求,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补充说明材料。
      项目单位补充提交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咨询评估机构应当记录项目单位补充材料的时间。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承接咨询评估任务后,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及时反馈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评估工作计划及计划内主要节点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的时限内出具咨询评估报告,并报送主办处室。如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专题协调。专题协调时间不计入评估时限。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15 个工作日,规划评估不超过 30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前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处室书面意见。如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如不同意延期的,咨询评估机构仍应在双方原本确定的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投资概算调整的咨询评估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各行业主管单位派驻纪检组、项目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参加。
          第二十九条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咨询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并将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作为咨询评估报告的附件一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主办处室。咨询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咨询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三十条 在咨询评估工作过程中,专家有重要不同意见时,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咨询评估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遵守主动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主动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一)参与编写同一事项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等工作的;
      (二)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单位之间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三)参与评估的专家本人、机构负责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被咨询评估项目的报告编制单位或项目单位工作的,或所在单位与项目单位有长期固定经济合作关系的;
      (四)其他需要主动回避的情形。
      咨询评估机构在接受任务时,如存在前款规定的情况,应当主动向市发展改革委进行说明。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应立即终止其咨询评估工作;已完成咨询评估工作的,其咨询评估结果判定为无效。
      第三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加强对咨询评估评审专家的保密和日常管理。未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有关专家不得擅自就评估评审事项接受采访、撰写文章等;确有必要的,应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有关精神,并事先报经市发展改革委同意。
      第三十三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组织开展咨询评估任务时,要严格实行风险防控制度。按照“谁选取,谁负责”的原则,咨询评估机构要根据评估内容,选取相应专业的优秀专家,并认真核查选取的专家与拟评估项目的编制单位、与项目单位之间的关联关系,确保咨询评估工作公平、公正地开展。
      第三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加强专家、保密和财务管理,不断提升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评价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和参与评估评审的专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守保密纪律,保证公平公正,严格廉洁自律,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背独立公正原则,帮助有关单位骗取批准文件和国家资金;
      (二)弄虚作假以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单位利益;
      (三)泄露咨询评估过程中所接触和知悉的有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四)利用咨询评估工作便利,通过任何方式谋取不当利益;
      (五)擅自对外发表与评估评审工作有关的意见和言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各主办处室应当在收到咨询评估报告后 10 个工作日内,对咨询评估报告从评估质量、技术措施、组织措施等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评价结果和说明材料一并报送重大项目工作处。重大项目工作处负责对咨询评估过程做好同步记录工作。
      量化评价结果与咨询评估服务费用、咨询评估机构名单动态管理相挂钩。
      第三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咨询评估机构及选取专家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大项目工作处会同主办处室进行约谈:
      (一)评估报告存在文字质量较差、明显疏漏等问题;
      (二)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未能客观公正提出咨询意见或没有提出实质性意见的;
      (三)评估会议邀请的专家对项目评估没有尽到应尽责任,造成项目出现重大问题未能发现的;
      (四)量化评价结果低于60分;
      (五)咨询评估机构未与主办处室沟通一致,擅自拒绝咨询评估任务;
      (六)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七)邀请与被评估单位、编制单位、设计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专家的。
      第四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工作处商主办处室,结合咨询评估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咨询评估报告考评结果、投诉举报等核实情况,以及相关抽查、核查结果等情况,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年度考核。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适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进行调整。
      (一)咨询评估报告存在重大失误、弄虚作假的;
      (二)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三)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经核查已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咨询单位甲级资信相应条件;
      (五)被约谈后拒不整改相关问题的;
      (六)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按照规定报请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取消相关咨询工程师(投资)的执业登记。
      第四十二条 咨询评估机构存在违法违规等失信情形的,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根据《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咨询评估机构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情况;
      (二)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评估报告质量情况;
      (五)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区发展改革委可以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以及本办法,制定本区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津发改投资规〔2021〕11号)同时废止。
       
      
  • 关于印发《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2023-05-06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农业农村委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4月22日
      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
       
       推行清洁生产是实现节能降碳减污增效的重要手段,是加快形成绿色生产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有效途径。为落实《“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加快推行清洁生产,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我市清洁生产水平全面提升。工业能效、水效较2020年大幅提升,新增节水灌溉面积9万亩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1.6万吨、0.04万吨、2.08万吨、0.99万吨。农膜回收率达到8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8%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100%。(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进重点领域清洁生产
      (一)推进工业清洁生产。推行工业产品绿色设计。加快燃料原材料清洁替代。加快存量企业及园区实施节能、节水、节材、减污、降碳等系统性清洁生产改造,推动能源、钢铁、焦化、建材、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印染、造纸、化学原料药、电镀、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绿色转型升级。(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负责推动落实,以下均需各区推动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进农业清洁生产。优化调整农业生产投入品结构。提升农业生产过程清洁化水平。加强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节水灌溉、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秸秆综合利用、农膜回收利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农业清洁生产措施。(市农业农村委、市水务局、市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建筑业清洁生产。持续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推进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规模化发展,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动建筑用能电气化和低碳化。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推广使用再生骨料及再生建材,促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建筑业清洁生产管理范畴。(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服务业清洁生产。推动餐饮、娱乐、住宿、仓储、批发、零售等服务性企业坚持清洁生产理念,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改善服务规程,减少一次性物品的使用。推进宾馆、酒店等场所一次性塑料用品禁限工作。从严控制洗浴、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推动高耗水服务业优先利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全面推广循环用水技术工艺。推进餐饮油烟治理、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清洁生产。持续优化运输结构,加快建设综合立体交通网,提高铁路、水路在综合运输中的承运比重,持续降低运输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大力发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和共同配送等高效运输组织模式,提升交通运输运行效率。推进智慧交通发展,推广低碳出行方式。加大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应用力度,加快内河船舶绿色升级,以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水域为重点,推动使用液化天然气动力、纯电动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积极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和节能灯具、隔声屏障等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清洁生产技术和模式创新
      (六)加强清洁生产科技创新和产业培育。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鼓励企业围绕工业产品绿色设计、能源清洁高效低碳安全利用、污水资源化、农业节水灌溉控制、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固体废弃物资源化等方向加强应用技术创新性研究。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清洁生产技术和装备,大力推进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清洁生产技术装备应用,推动清洁生产技术装备产业化。鼓励创新清洁生产服务模式,大力发展清洁生产服务业。(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深化清洁生产推行模式创新。创新清洁生产审核管理模式,鼓励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鼓励有条件的区开展行业、园区和产业集群整体审核试点。研究将碳排放情况纳入清洁生产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清洁生产审核
      (八)确定审核范围。由各区发展改革委依法提出因“高耗能”“5000吨”“20万吨”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发展改革委核定。由各区生态环境局依法提出因“双超”“双有”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定。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天津市年度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生态环境局书面通知企业。自愿清洁生产审核,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结合工作实际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过程管理。各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培训、强化监管服务,督促企业按照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时报送审核报告、及时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确保纳入强制审核的企业按进度要求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和验收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压实主体责任。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生态环境局。实施完成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后,及时申请验收。对因停产或关闭等原因不具备清洁生产审核条件的企业,由所在区相关部门核实(“双超”“双有”类别企业由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其他类别企业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实),并出具书面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强化责任落实。市发展改革委加强组织协调,发挥清洁生产促进工作部门协调作用,推动本工作方案落实。市有关部门对照《“十四五”全国清洁生产推行方案》,结合职责分工(见附件)和我市实际,抓好落实。各区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加大力度鼓励和促进清洁生产,结合实际确定本区清洁生产重点任务,扎实推动落实。(市级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完善法规政策。按照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改《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相关主体权利义务。持续完善清洁生产审核政策措施,依法依规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强化政策激励。市区财政积极探索有效方式,支持清洁生产工作。依法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强化绿色金融支持,鼓励引导企业扩大清洁生产投资。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激励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能力建设。依托专业技术机构或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清洁生产能力建设。动态更新清洁生产专家库,强化清洁生产智力支撑。加强清洁生产培训,宣传清洁生产典型经验和案例,营造良好氛围,加快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台账,依法查处清洁生产违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清洁生产法治环境。践行执法为民的服务理念,建立以案释法、执法普法长效机制,提升全社会各领域清洁生产法治意识。建立清洁生产与节能监察和环境违法结果的联动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合力推进清洁生产水平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节能环保中心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天津市清洁生产推行工作方案(2023-2025年)责任分工
      
  • 关于印发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2023-04-20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好《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要求,降低我市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交易成本,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现就鼓励减免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施工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三、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招标项目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对在注册地省级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中被评为最高等级的投标单位,免收投标保证金;对在省级及省级以上信用网站出具的公共信用信息报告中无失信记录的投标单位,减半收取投标保证金。
      四、对投标保证金减免的方式、认定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载明。
      五、原行业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减免方式,按原行业文件标准执行。
      六、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职责,加大各自相关领域宣传力度,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单位积极落实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降低交易成本。
      七、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部门,应积极妥善处理涉及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进一步加大各自相关领域执法检查力度,对利用减免政策,进行围标串标,扰乱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行为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切实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对涉及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依有关规定将其违法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纳入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
      八、以上政策措施至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
      2023年4月12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3-03-24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3年3月14日        
      附件:
       
       
      关于支持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的决策部署,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推进南港工业区世界一流化工新材料基地建设,推动绿色石化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夯实产业发展基础,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增强产业竞争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做好项目审批服务
      (一)严把项目审批安全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引入高端化、绿色化、智能化石化化工项目。严格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以及国家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有关规定,按照化工园区项目安全准入条件对拟引进建设项目进行决策咨询服务,依法依规选用安全设计规范标准,牢牢守住项目审批安全红线。(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建立健全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上、需报国务院审核的用海项目,支持项目方加快办理用海前期手续。对拟落位于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成陆区域、50公顷以下的用海项目,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三)优化石化化工及配套项目环评流程。优化项目环评流程,除国家审批项目外,依规开展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的海洋工程环评并将评价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履行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实现降本提速。对于石化化工项目及其配套建设的大型风电、光伏等新能源项目,特别是涉及生态环境评价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通过提前介入、现场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划环评审查、项目环评审批服务,提高项目环评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重大项目要素保障
      (四)支持重大项目落地建设。发挥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及母基金合作伙伴的渠道资源、产业资源优势,引导重大石化化工项目落地本市,带动存量项目增资扩能。对经认定属于本市优先发展产业、投资额度大、用地集约的重大石化化工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且不低于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之和执行。(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五)落实重点项目能耗保障。完善能耗双控制度,从源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增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弹性,严格新建项目节能审查,确保项目能效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落实新增可再生能源和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积极争取本市重大石化化工项目纳入国家能耗单列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六)落实重点项目环境容量保障。按照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要求,在滨海新区实施大气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充分挖掘区域污染物减排潜力的前提下,如可替代总量指标仍有缺口,支持滨海新区通过区域有偿调剂、指标互换、提前预支等措施,对市级重点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给予保障。指导石化化工企业申报环保A级企业,新建项目按A级企业标准设计,提升企业环境容量指标使用效率。积极争取将部分环保绩效水平高、经济社会贡献大,且启动实施提标改造计划的企业提前纳入更高的绩效等级。探索建立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制度和交易平台,逐步形成利用交易方式解决环境容量指标问题的市场机制。(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七)强化用地支持。加强国家及市级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切实满足合理用地需求。支持化工园区中拟出让的工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加快推进区域评估,提高土地配置效率。允许采取租让结合、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对符合本市推进产业用地高质量规划利用管理规定的科技孵化、检验检测、中试基地等项目用地,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实施管理。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盘活低效存量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八)实施人才引育行动。发挥天津精细化工和新材料产业(人才)联盟作用,支持引育绿色石化产业链紧缺、关键、核心人才。支持重点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给予团队建设、贷款贴息资助,培育一批高层次人才。探索链上企业与天津大学、南开大学、辽宁石油化工大学等高校加强合作,培育一批专业技术人才。(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各有关区人民政府)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九)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在严控化工园区数量、提高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按照产业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津现有产业聚集区纳入南港工业区,实行规范化、一体化管理,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实现绿色石化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十)支持企业绿色化转型。推动落实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和绿色转型,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级。制定石化化工领域节能降碳实施方案,开展企业能效水平调查,分类制定能效先进和落后清单,向社会公开发布并接受监督。扩大海水淡化水应用比例,依法科学确定海水淡化浓盐水的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推动浓海水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鼓励企业提高绿色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光伏、风电等绿电项目,实施绿色能源替代工程,提高可再生资源和清洁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并网。支持企业利用合作建设绿色能源项目、市场化交易等方式提高绿电使用比例,探索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实验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落实石化化工行业阶梯电价。按照国家规定,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三)支持企业申报绿色单位示范。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及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对能效(水效)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绿色低碳改造等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四)引导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物质绿色创造与制造海河实验室建设研究成果在本市落地转化。在高端聚烯烃、特种工程塑料、高性能功能膜材料等化工新材料以及电子化学品、生物质化学品、资源回收利用、节能低碳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模式,推动实施技术攻关项目,突破一批“卡脖子”技术。(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委)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五)加大海域使用金定向补助力度。石化化工项目办理海域使用权证所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地方留成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年终结算方式补助滨海新区财政,按规定专项用于化工园区海洋环境保护、修复整治、能力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等。(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大金融机构支持力度。研究设立石化化工产业发展基金,用足用好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加速促进科研成果产业化。组织金融机构对接链上重点企业,提供差异化、场景化、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申请碳减排支持工具、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能源高效利用、清洁生产等领域的信贷资金供给。鼓励具有发展前景、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利用企业上市、股权融资、金融租赁等多种融资方式,解决企业资金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十七)鼓励企业参与绿色金融。鼓励石化化工、氢能、冷能综合利用等企业通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应用绿色能源等方式减排降碳,依托全国碳交易系统,将其产品制造、场景应用等环节产生的碳资产或节约碳配额进行上市交易,丰富市场交易主体,引入碳交易信用保证保险,建立碳普惠机制,引导企业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
       
      
  • 关于印发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2-2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顺应新形势变化,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委网信办、天津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制定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  市委网信办  天津市税务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商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金融局      
      2023年2月27日         
      附件
       
      天津市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经济综合服务行业市场主体的行为,支持和规范新就业形态发展,支持平台企业发挥效能,带动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通过网络信息技术为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企业。
      共享经济平台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用户)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并撮合交易,以此创造价值并获得收入的企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下简称个人用户)是指依托企业用户以下述形式实现就业的从业人员:依托企业用户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的从业人员;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从业人员;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从业人员。
      共享经济综合服务是指服务平台依法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提供的身份核验、业务分包、收入发放、智能报税、保险申报等服务。
      第三条 在本市从事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的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业务管理
      第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于企业的设立要求并完成相应设立登记流程,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取得从事相关业务所需资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从事相关业务所需的经营管理、财务、信息及数据安全、服务质量管理等企业内部制度。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在其网站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并保证相关信息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第六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企业用户相关信息,为企业用户提供基础信息档案创建、业务信息审核、合同创建和管理、账户管理、交易管理、账单查询等服务。
      第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核验个人用户相关信息,为个人用户提供实名认证、签约管理和签约信息查询、收入发放、收入明细查询等服务。
      第八条 服务平台服务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应当严格以业务真实为前提,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服务平台业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第九条 鼓励为个人用户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服务平台使用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相关标准。
      第十条 服务平台、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数据报送内容,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进行报送。
      第十一条 个人用户因业务需求需要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鼓励服务平台协助个人用户办理,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为个人用户提供便利登记服务。
      第十二条 鼓励服务平台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人用户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社会保险。鼓励服务平台创造条件依法为个人用户提供社会保险申报、商业保险参保等服务,充分保障个人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当开展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企业用户、个人用户及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提供收入发放服务的,应基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原则,依法保障个人用户按时、足额取得收入,建立、健全收入发放保障制度,提升收入发放能力。
      第十五条 鼓励服务平台加强技术研发能力,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型技术手段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
       
      第三章 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 鼓励服务平台为企业用户和个人用户建立风控档案,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应当基于真实交易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对于真实性存疑的业务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及时采取相关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 鼓励服务平台对个人用户进行安全及风险提示,引导个人用户加强安全防护,防止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危害发生。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相应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的规范和标准,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规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支持服务平台定期进行员工网络安全教育、数据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等。
      第二十条 服务平台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处理企业用户信息及个人用户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限于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目的的最小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业务信息最低保存年限制度,各类业务信息保存时间自该项业务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服务平台应当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遵守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相关规定,确保数据依法合规流通、交易、使用、分配。
      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服务平台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企业用户及个人用户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其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违法信息、不良信息提供便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违法信息、不良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保护工作,依法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行为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利用自身技术能力,整合资源和数据信息优势,为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数据调取、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提供共享经济综合服务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未经许可不得开展支付业务和其他依法须经许可方能开展的金融业务。
      第二十八条 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服务平台建立可疑事项报告机制,对经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事项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反应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和审慎监管,完善行业指导和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强对服务平台的系统性、常态化管理,强化协同监管,引导共享经济综合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共享经济等新业态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建立健全与服务平台、企业用户、行业组织的政企联动机制,指导和引导从业者树立依法经营意识,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在创新经营的同时实现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服务平台存在违法失信行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建立信用记录,形成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完整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市公共信用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及时在信用中国(天津)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共享经济综合服务经营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服务平台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2025年2月28日废止。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3年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2-27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已纳入我市2023年20项民心工程。为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我们研究制定了《2023年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23年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实施方案
      2023年2月24日
      附件:
       
      2023年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
      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已纳入我市2023年20项民心工程。为高标准完成市委市政府部署,缓解居民小区充电难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需求为导向,结合新能源汽车推广和老旧社区改造推动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缓解百姓充电难问题。2023年,全市各区确保完成2000台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
      二、工作安排
      1.广泛征集需求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级政府通过网络、媒体等形式,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广泛征集群众建桩诉求。各区政府要建立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统筹联动的工作机制,各级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委会)要落实属地原则,以需求为导向,摸清居民建桩诉求,筛选一批新能源车辆拥有量较多或发展前景较好、充电需求强烈且客观条件能够满足充电桩建设的小区,纳入建桩范畴(附件1)。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相对集中的公共充电桩。各承建企业也要畅通申报渠道,做好宣传推广,积极向居民解答具体申报、建设等事宜。
      2.精心组织建设
      各区要积极组织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小区进行现场勘查,对满足条件的小区,成熟一个建设一个。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要做好承建企业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对接协调工作。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及其他电力企业在做好自身承建充电设施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服务好其他企业的报装需求,开展配套供电设施改造,合理配置供电容量。落实低压小微企业外电源“零投资”政策,实现低压用户办电零成本。物业服务企业要与充电桩建设运营企业密切合作,配合做好现场勘查、施工协调等工作,协助企业向电力部门申请报装。双方可探索建立利益共享模式(附件2)。
      3.完善建设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严格筛选承建企业,并做好充电设施建设的统筹推动。各企业所建充电基础设施及其设计、建设、运维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统一标准,在安全、消防等方面符合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要建立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机制,保证充电设备的正常使用。要以导引牌等形式,在显要位置标示充电价格、充电操作规程等信息。完工后,各承建企业要将工程建设情况(附件3)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及所在区发展改革委。各承建企业要于10月底前完成本年度的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并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
      4.严格竣工验收
      市发展改革委将结合各居民小区充电桩建设进展情况,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竣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核发补贴资金。
      5.加强运营服务
      各充电桩承建企业要会同物业服务企业加强运营服务。要开通24小时服务热线,对于设备故障及时安排人员维修,3天内无法修复的第一时间要将相关情况予以公示。要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小区建成的充电桩作为公共设施,不得因物业更换等因素停用或拆除。如遇不可抗力造成充电设施停用拆除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建桩企业须征得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所在区发改委备案。在此过程中,需做好应急措施,保障居民充电需求。小区车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引导,做到有序充电,减少油车占位。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总体统筹推进,制定实施方案,协调推动建设运营中出现的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保障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顺利推进。
      2.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政府要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建立区级工作体系,统筹推动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加强对辖区内充电基础设施状况的梳理分析,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年度建设目标细化工作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基层管理作用,健全街道搭台、社区协作、居民参与的基层管理模式。各区发改委对建设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统筹协调解决。 
      3.做好政策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次建设小区公共充电桩执行大工业电价,并采用峰谷分时形式。充分让利于民,充电服务费按不高于0.4元/千瓦时优惠价格收取。对于通过验收的充电设施,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建设和运营补贴。
       
      附件1: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需求表
      附件2:天津市民心工程 “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推荐服务协议
      附件3:天津市民心工程“居民小区公共充电桩建设”工程说明书
       
      
  •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 2023-02-14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3年2月8日      
      
  • 天津市“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 2023-02-09

      为深入贯彻落实《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坚定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加快培育完整内需体系,强化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支撑作用,结合国家《“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聚焦“十四五”时期我市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重点任务,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
      (一)持续提升传统消费
      1.提高吃穿用等基本消费品质。推进农作物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扩大绿色优质生鲜农产品供给,推动优质精品农产品进入全国高端市场。深入开展“光盘行动”,坚持不懈制止餐饮浪费。顺应消费升级需求,在食品、自行车、手表、日用化学品、纺织服装等优势领域打造一批拳头产品。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在食品和一般消费品领域全面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工程。开展智慧家庭试点建设,推广智慧家居家电、智能服务机器人、网络安防监控等智能家居产品。加快发展免税经济,争取设立市内免税店,提升机场、邮轮港等口岸免税店水平,探索建设免税综合体。
      2.释放出行消费潜力。推动汽车消费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优化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措施,支持合理汽车消费。继续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持续实施鼓励汽车下乡、以旧换新和新能源汽车消费等政策。推进汽车贸易市场“互联网+”服务模式,积极鼓励发展在线选购、在线预约、在线支付及在线使用汽车增值服务,提升消费体验。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前提下,积极开展汽车消费信贷等金融业务,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取消迁入限制。规范发展汽车租赁、改装、二手车交易、汽车赛事等后市场。建立动力电池回收管理利用体系,发展换电和电池租赁服务。加快推进公路沿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密度,做好重大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服务保障。在居民区、大型商业购物中心、交通枢纽等车辆密集区域加大充电桩建设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领域。在老旧小区、医院、交通枢纽、商业街区等新建、挖潜一批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或立体停车场,大力推广智慧停车场。加快推进滨海新区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推进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
      3.促进居住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强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加快建立与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住房制度。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精准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持续推进实物保障与住房租赁补贴并举的公租房保障制度,完善收入准入条件动态调整机制。研究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本市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配租公租房时,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需求。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面向我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无房新市民销售。优化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等使用政策。
      4.深入推进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打造消费地标,聚焦海河国际商业中心建设,推进“一带九轴九商圈”空间布局,打造滨江道—和平路金街、老城厢—古文化街地标商圈,提升改造津湾广场、泰安道—小白楼、南门外大街、六纬路、大胡同等商圈商街。构建“滨城”亲海消费、文化中心文化消费、佛罗伦萨小镇名品消费等主题消费目的地,塑造海河亲水、“洋楼”文化、津味美食等独具魅力的消费名片。加强数字人民币试点与国际消费中心建设联动,在重点商圈、商业街、商业综合体开展数字人民币支付场景建设,构建数字人民币购物消费生态圈。发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优势,建设全球商品贸易港,开展跨境电商和保税展示交易,推进“买全球”“卖全球”。增强高品质商品和服务供给能力,实施首店引进专项行动,吸引设计师品牌、定制品牌在津集聚。引育具有国内外影响力的电影节、服装节、动漫节,打造天津国际马拉松赛、赛艇皮划艇等水上品牌赛事,开展海河国际消费季、夜生活节、银发购物节、老字号国潮等主题活动,积极营造消费氛围。推动夜间经济创新发展,重点打造“夜游海河”“夜购津货”“夜品津味”“夜赏津曲”四张名片,激发夜间消费潜力。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做大做强会展产业链,全面运营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办好世界智能大会、世界经济论坛新领军者年会、中国(天津)国际汽车展览会等一批国际化会展活动,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展览专业服务机构、会展组织落户天津,建设北方国际会展中心城市。
      (二)积极发展服务消费
      5.着力培育文化消费。壮大文化产业,加强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提升传媒影视、创意设计、文化娱乐休闲服务等产业水平,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化、数字艺术等文化消费业态。鼓励在商业街、景区、购物中心、写字楼等场所嵌入文化消费内容。推动文化产业数字化,积极申报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推动国家文化出口基地建设,推广人工智能、5G、虚拟现实等技术在新媒体、数字出版、有线电视、广播影视、文化创意等领域示范应用。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建立健全文化产品创作生产、传播引导、宣传推广激励机制和评价体系。创新惠民文化消费扶持方式。加大历史文化街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建筑、革命文化遗址、工业文化遗存、名人故居等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活化利用,丰富和拓展文化消费内涵。大力推进长城、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高标准实施黄崖关长城保护展示提升工程、杨柳青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大运河海河文化旅游带拓展提升改造工程等一批标志性项目,推动北运河旅游通水通航,打造文化遗产活力焕发的大运河示范带。
      6.促进旅游消费提质扩容。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加强全域旅游顶层设计,推进全域旅游示范区和旅游度假区创建。培育工业旅游示范项目,加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打造滨海文化休闲度假、绿色生态屏障文化、蓟州山野名胜等特色文化旅游带,形成西青崇文尚武生态田园、宁河乡土文化与湿地游憩、宝坻都市休闲农业、静海团泊“体育+康养”、武清京津时尚文化体验、北辰近郊水镇度假等旅游组团,丰富优质旅游产品供给。加快滨海新区、西青区、和平区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国家文化和旅游消费试点城市创建,全面提升旅游消费质量和水平。做精做深邮轮产业,积极开辟邮轮始发航线,推出“邮轮旅游+”线路,提升邮轮码头综合服务功能和口岸通关环境,打造中国北方国际邮轮旅游中心。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支持商务飞行、应急救援和高端旅游等发展。
      7.增加养老育幼服务消费。加快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持续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改革,促进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促进医养结合融合发展,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和特需上门服务。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推动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在交通、就医、消费、文体活动等方面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产品和服务。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多渠道、宽领域扩大适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托育服务网络,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积极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和社区试点建设,在全市建设培育2—3个市级儿童友好城区,打造100个示范性儿童友好社区。
      8.提供多层次医疗健康服务。推动常态化开展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深入推进以京津冀为基础的区域联盟医药产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健全灵敏有序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和按病种分值付费试点。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鼓励商业保险参与特需服务,逐步将医疗新技术、新药品、新器械应用纳入健康保险保障范围。促进社会办医持续规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在康复、护理、精神卫生等短缺领域开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促进医学检验中心、医学影像中心等独立设置机构规范发展,鼓励有经验的执业医师开办诊所。深入实施妇女儿童健康提升计划,加强婚前、孕前、孕产期健康服务,提升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能力,持续推进和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中心建设,巩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网络。建立覆盖全市的儿童医疗服务网络,推动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儿童保健和医疗服务。加强中医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做优做强专科专病,完善区级中医医疗服务网络建设,全面提升中医药特色优势和服务能力。提升免疫规划服务水平,加强免疫规划接种门诊建设,提高疫苗接种率和工作效率。
      9.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深化职业教育产教融合,加快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打造“通用技能+专业技能”实训基地集群。实施职业学校提质培优行动计划,重点支持天津职业大学等“双高计划”院校建设,支持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一流应用技术本科院校。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优化公办、民办义务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发展,加强普通高中资源建设。深入推进基础教育优质资源辐射引领工程,深化学区化、集团化办学,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区内城乡一体化。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进一步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持续开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生均经费补助。加大幼儿园教师配备补充力度,落实工资待遇保障政策。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园收费监管,建立健全非营利性民办园价格形成机制。优化天津市基础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开发优质课程资源,提升教育资源服务供给能力。
      10.促进群众体育消费。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提升全民健身场地设施水平,2025年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6平方米,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1块以上。持续开展体育惠民活动,落实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补助政策,支持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鼓励第三方参与已有公共体育场馆运营开放,推动全民健身服务和体育消费。积极引进和培育马拉松、体操、冰壶、速度滑冰、高尔夫球、V1赛车等精品赛事。鼓励发展体育健身、赛事展览、运动培训、电子竞技等相关产业,培育体育产业基地、体育服务综合体、体育旅游精品项目、天津蓟州国家冰上训练基地、天津海河水上运动中心等一批体育消费载体。加快推进“排球之城”建设,建设中国篮球博物馆。积极落实冰雪运动“南展西扩东进”国家战略,开展各种形式的冰雪活动,建设一批室内外冰雪运动场馆、复合型冰雪旅游基地和冰雪运动中心,建成100所冰雪特色校,鼓励各区建设冰场,推动各区打造“一区一品”的冰雪活动,推进冰雪运动进校园、进社区。做大做强健身休闲产业,推广马术、汽摩、航空、冰雪、帆船(板)、赛艇、皮划艇、马拉松等新兴时尚健身休闲项目。
      11.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鼓励本科院校、职业院校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加快培育建设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探索家政服务企业实行员工制管理,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高家政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水平。加强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加强家政服务领域信用监管,开展家政企业信用建设行动,建立家政问题企业台账,引导受行政处罚的家政企业开展信用修复。推动家政、养老、托幼、物业等业态融合创新,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立服务网点,落实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
      (三)加快培育新型消费
      12.支持线上线下商品消费融合发展。完善“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加大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投入,加快传统线下业态数字化改造和转型升级。实施数字商贸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打造若干智慧商圈,推出一批“互联网+”示范社区商业中心,培育电子商务细分领域领军企业。推动商场、超市等实体零售企业数字化升级,发展线上团购等销售方式。推广“社交电商”“云逛街”等新模式,发展网红经济。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支持在大型综合体、商圈商街布局体验店项目,推动领军电商平台布局线下超级体验店。支持闲置商业载体、老旧工业厂区、传统百货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改造为文创园区、商业街区、体验中心、综合体等新型消费载体。围绕交通出行、旅游休闲、教育医疗等民生热点领域和生活品质提升,分批有效落地一批数字应用场景。创新无接触式消费模式,推动传统超市智慧化转型,实现线上订货、线下无接触配送。鼓励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引导外贸企业拓展网上销售、直播带货等数字化营销渠道,丰富出口转内销线上销售模式。鼓励商业街区、旅游景区、居民社区布局智慧商店、智慧餐厅、智慧驿站、智慧书店等智慧门店。
      13.培育“互联网+社会服务”新模式。做强做优线上学习服务,推广远程协同教学、虚拟操作培训,发布微课堂、共享图书馆、虚拟教室等智能学习应用。发挥海河教育园教育资源优势,推动移动技术、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人机互动等技术运用。加快互联网医院建设和服务应用推广,开展线上就医复诊、健康咨询、健康管理、药品配送等各类民生服务,推广应用远程会诊、远程超声、远程检验等新手段。引导互联网医院向二级医疗机构辐射。深入发展在线文娱,促进在线演出市场发展。加强与网红自媒体、网络直播、影视拍摄等各类媒体、渠道合作,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鼓励发展“云旅游”等智慧旅游新模式,探索全景云游模式。实施天津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等场馆数字化改造工程,提升沉浸式实景体验。发展智能体育,新建500处以上智慧健身设施。丰富在线赛事活动,鼓励各类体育机构搭建线上运动平台,开发在线健身课程。
      14.促进共享经济和新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共享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实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全程网上办理,引导网约车平台企业合理优化平台经营费用。降低平台经济参与者经营成本,引导平台企业合理确定平台服务费用,完善平台企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法规,引导平台经济有序竞争。引导大型平台企业推出家政服务场景,拓展在线选保姆或护工、视频面试、电子签约等业务,与社区养老、托育、物业、月子会所、社区零售等业态融合发展。发展直播经济,鼓励建设直播基地。支持线上多样化社交、短视频平台规范有序发展。
      (四)大力倡导绿色低碳消费
      15.积极发展绿色低碳消费市场。鼓励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加强绿色产品集中展示和宣传,挖掘绿色消费需求。建立健全绿色产品标准、标识、认证体系,落实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动绿色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及推广应用。扩大新能源汽车在公交、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等领域应用,推进清洁能源重型货运车辆使用。加快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型港口作业机械、水平运输等设备推广应用,推进绿色船舶示范应用,打造“零碳码头”。完善绿色电力交易机制,推动跨省(区)绿电交易。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加快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布局,推进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旧家电、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废纸、废玻璃等分类利用和集中处置。
      16.倡导节约集约的绿色生活方式。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持续开展全国节能周、全国低碳日等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鼓励开展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完善二手商品在线交易体系,促进闲置物品交易流通。构建均衡共享的城市公园体系,加强城市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游园建设,启动“一环十一园”项目策划工作,结合项目周边片区开发进度和财政承受能力推动相关建设主体有序开展项目建设,增加小微绿地,探索建设口袋公园。完善城市慢行系统,加强城市绿道建设,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全面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环卫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2025年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5%以上。倡导绿色装修,鼓励选用绿色建材、家具和节能家电。扩大绿色建材应用规模,在政府投资、市政公用、绿色建筑和生态城区、装配式建筑等项目中率先采用绿色建材,逐步提高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推动近零能耗、零能耗、零碳建筑等试点示范。大力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生产消费,在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建立源头替代、过程减排、末端治理全过程、全环节VOCs控制体系,引导工业涂装、包装印刷、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原辅材料替代。扎实推进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开展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计量监督专项检查、邮件快件过度包装和随意包装治理,推动生产经营者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
      二、优化投资结构,拓展投资空间
      (一)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
      17.引导各类优质要素向制造业聚集。围绕加快建设制造强市、全面增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核心竞争力,加大传统制造业优化升级投资力度,扩大先进制造领域有效投资。加大制造业技术改造力度,鼓励企业购置先进成套生产线,支持企业实施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投资和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对制造业领域的信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在先进制造业聚集区设立专营机构,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依托沪深北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天津)基地、天津科技金融路演中心、滨海柜台交易市场等平台,支持人才创业企业在各级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围绕制造业立市,制定出台重点产业人才支持政策。深入推进产业人才创新创业联盟建设,加强创新型、技术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端产业需求的领军人才,推进企校人才资源共享共用。加强制造业投资用地、用能要素保障,发挥市、区两级项目办作用,建立重大工业项目协调推进机制,提高项目前期工作深度、简化手续、优化流程,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难点和堵点问题。
      (二)推进重点领域补短板投资
      18.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围绕加快建设交通强市、打造现代化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积极扩大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打造“轨道上的京津冀”,建成京滨北段、京唐、津兴铁路,建设京滨铁路南段、津潍高铁、津静线市域(郊)铁路,2025年基本实现京津雄30分钟通勤、京津冀主要城市1—2小时通达。强化京津冀公路网密联互接,推进京津塘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规划建设,提级改造团大公路等省际接口路。全面实施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枢纽建设的意见,建设天津港北疆港区智能化集装箱码头,有序推进南疆、大港等港区铁路专用线项目,打造世界一流智慧港口、绿色港口。推进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三期改扩建工程,推进京滨铁路、轨道Z2线等进入机场,提升机场综合保障能力。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实施M4北段、M7、M8、M11号线一期及滨海新区B1、Z2、Z4号线,启动一批延伸线建设,2025年基本实现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及环城四区重点区域轨道交通全覆盖。
      19.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构建现代能源体系、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扩大能源领域有效投资。推动“外电入津”特高压电网建设,新建大同—怀来—天津北—天津南特高压通道,优化电网网架结构,构建500千伏扩大双环网。建设坚强局部电网,提升极端状态下电力供应保障能力。积极开展华能临港二期燃气调峰电站、蓟州抽水蓄能电站前期工作。强化天然气主干管线建设,实施国家管网天津LNG外输管道复线、蒙西管道项目一期和国家管网、中石化、北京燃气LNG接收站等国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重点工程,打造北方地区重要的LNG接收区。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打造滨海新区“盐光互补”等百万千瓦级基地,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规模。加快氢能基础设施建设,打造京津冀重要氢能资源供给基地。开展地热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建设地热资源利用示范区。
      20.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增强供水安全保障能力、提升防汛安全保障效能、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提高水治理能力为重点,扩大水利领域有效投资。深化引滦水源保护,完善引江中线市内配套工程,建成宝坻引江、静海引江等工程,大力推进北大港水库扩建增容前期工作,深入论证于桥水库扩容、尔王庄水库增容工程,尽早实现三水源保障供水格局。补齐防洪短板和薄弱环节,加快蓟运河、州河等一级行洪河道和大黄堡洼、东淀、文安洼等重要蓄滞洪区工程建设,推动滨海新区海堤达标建设。持续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治理,加快推动津沽污水处理厂三期、张贵庄污水处理厂二期、大沽河净水厂一期等工程建设,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推进“六河五湖”综合治理,加快永定河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加强入海河流内域、外源污染同治。持续畅通河湖水系,推动青排渠、北丰产河连通、滨海新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南四河生态补水连通)等工程建设,强化重要河湖基本生态水量(水位)保障。加快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推动宁河区、静海区、宝坻区地下水压采及水源转换工程建设,基本实现深层地下水零开采。推动农村村内老旧管网提升改造,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加强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节水改造,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
      21.完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围绕补齐物流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构建“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积极扩大物流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推进津蓟铁路扩能改造,支持铁路天津西站建设辐射全国的高铁货运基地,打造区域货运枢纽。深入开展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发挥天津港中蒙俄经济走廊集装箱多式联运示范工程示范带动效应。新建天津港集疏运专用货运通道,形成北部港区“四横三纵、北进北出、南进南出”集疏运网络。加快建设国际航空物流中心,高标准建设航空物流园,建成大通关基地,强化航空货运功能。推动中心城区内既有货运站场转型升级为城市物流配送中心,打造“物流中心+城市配送点+末端配送站”的三级城市配送网络节点体系。完善邮政快递末端基础设施。加快补齐冷链物流发展短板,积极争取获批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加快冷链物流基地、物流节点、产地冷库、网络终端建设,在京津走廊和主要通道周边新建及改扩建一批冷链物流节点。依托港口、机场、铁路场站,与北京、雄安共建全球性国际寄递枢纽集群。
      22.加大生态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全面提升生态环境基础设施水平,以巩固改善环境质量、补齐城镇环境基础设施短板弱项为重点,积极扩大生态环境领域有效投资。有序推进全域“无废城市”建设,2025年中心城区、东丽区、中新天津生态城、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基本建成“无废城市”。推进工业园区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设施建设,推动天津子牙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主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保持在98%以上。强化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能力,按照国家统筹部署,推动建设特殊类别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基地。科学选址建设垃圾转运站,重点推动厨余垃圾、建筑垃圾、粪便、园林垃圾、大件垃圾等处理设施建设,推动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加快补齐厨余垃圾处理设施短板,新建滨海新区厨余垃圾处理设施。加快推进“871”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全面加强七里海、大黄堡、北大港、团泊4个湿地保护和修复,加快双城间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实施“蓝色海湾”修复整治,开展北部矿山生态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以蓟北山区、中南部重要河湖湿地为重点,改善生物栖息地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
      23.完善社会民生基础设施。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以加快补齐医疗领域建设短板和教育资源短板为重点,开展社会服务设施兜底和全面健身设施补短板,加快推进民生领域建设。加快重大疫情救治基地建设,推进第一中心医院(新址)市级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海河医院呼吸道传染病定点医院、第二人民医院非呼吸道传染病医疗救治医院建设。落实委市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天津市第三中心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等一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加快中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天津基地建设。加快发展乡镇卫生院全科医学、中医和口腔等专科特色,推动乡镇卫生院创建社区医院。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加强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建设。实施义务教育资源建设工程,新建扩建一批学校增加学位供给,补齐中小学体育运动场馆缺口。增加普通高中学位供给。优化高等教育布局,建成天津医科大学新校区、中国民航大学新校区,新址扩建天津美术学院、天津音乐学院,推进南开大学滨海校区建设。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型试点城市建设,重点打造津南产教融合试点核心区,巩固提升职业教育领先优势。统筹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布局,推动文化资源向乡村倾斜,鼓励有条件的区依托特色资源建设博物馆、非遗馆。加强干线公路与通景区道路衔接,完善交通旅游标志,提升公路服务区、停车区服务品质。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供给,加快社区(村)室外健身设施、“三大球”场地设施、冰雪设施等建设,新建一批健身步道、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和社会足球场,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到2025年,新建改建10个体育公园、500个社区体育园、150公里健身步道。加强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资源的公益性利用,支持兴建改造健身设施。
      24.加快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以加强城市内涝治理和推进城市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为重点,扩大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有效投资。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防洪排涝体系,加强城市内涝治理,新改扩建雨水泵站,实施易积水片区及易积水地道改造,加快老旧管网设施更新提升,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实施水厂管网扩能工程,加快水厂以下自来水管网延伸,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实施供热燃气老旧管网改造工程,“十四五”时期累计改造供热旧管网365公里,燃气旧管网500公里以上。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工程,基本清除雨污串接混接点,实现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市政基础设施、环境、交通等各类城市运行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快速响应和高效联动处置能力。
      (三)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
      25.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围绕打造数字天津、建设新型智慧城市,扩大5G、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重点领域有效投资。建设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京津冀枢纽节点,深化京津冀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实施京津冀大数据基地等项目,建设全国领先的大数据产业发展高地。加强5G网络深度覆盖,实施千兆5G和千兆光网“双千兆”工程,推动万兆无源光网络(10G—PON)规模部署和下一代PON技术应用。全面推进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部署应用,推动滨海新区IPv6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综合试点城市建设,全面提升用户普及率和网络接入覆盖率。加大物联网技术推广应用,打造支持固移结合、宽窄结合的物联接入能力。加快运用5G、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对交通、水利、能源、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进行数字化改造。加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在校园接驳车、环卫作业车、园区物流车、公交车等方面搭建典型示范应用场景,推动天津(西青)国家车联网先导区加快建设。推进新一代超级计算机、曙光国家先进计算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打造各类创新平台协同创新算力载体。
      三、推动城乡区域协调发展,释放内需潜能
      (一)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
      26.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质量。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市内户口统一登记迁移制度,进一步放宽外来人口在滨海新区落户限制。有序推动农村转移人口向条件较好、发展空间较大的城镇集中居住和创业发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完善居住证管理制度,健全以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占主要比例的积分指标体系,丰富居住证公共服务内容,鼓励在我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外来人口落户定居。大力提升农业转移人口就业能力,加大对新生代农民工等农业转移人口的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力度,推动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
      27.积极培育城市群和都市圈。推动滨海新区港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促进“滨城”人口集聚增长。环城四区夯实产业发展基础和城市功能,积极融入都市圈发展。规划建设武清、静海、宝坻、宁河、蓟州5个区域性节点城市,承载京津冀特色化职能,培育区域辐射、服务功能,提升城镇化水平,助力构建定位清晰、协调联动的现代化首都都市圈。支持武清、蓟州、宝坻等纳入北京城市副中心圈层发展。提速扩面“通武廊”区域“小京津冀”改革试验,探索设立“通武廊”产业合作示范园区。支持宝坻区、蓟州区与北京市通州区、河北省唐山市共同打造“京东黄金走廊”。加强与北京、雄安新区的快速联系,推进京津塘高速公路等繁忙路段扩容改造,提升与京冀毗邻地区公路交通服务能力。加大生态环境联合治理和协同保护力度,强化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打造京津冀生态环境共建共享示范区。
      28.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立足主体功能定位、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和产业基础,因地制宜推动城镇发展。强化城镇综合服务能力,完善市政公用设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服务农民、带动周边功能。分类引导城镇发展,培育壮大一批经济发达镇,推动乡镇全面赋权扩能。通过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将区位优越、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良好的小城镇培育成为专业特色小镇,打造一批精品特色小镇,辐射带动镇村发展。
      29.高质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制定津城城市更新规划指引和行动计划,开展城市体检评估,通过保护、改建、重建方式对老旧房屋进行分类改造提升,持续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完善居住社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便民商业服务设施、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活动空间,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居住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营,2025年基本补齐既有居住社区设施短板。加强低效建设用地、闲置楼宇资源“二次开发”,盘活闲置厂房,发展楼宇经济,实现老城新值。
      (二)积极推动农村现代化
      30.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城镇和村庄规划建设,分区分类确定村庄发展布局。完善乡村水、电、路、气、广播电视、物流、消防等基础设施,健全建管用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持续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加强乡村资源路、产业路、旅游路建设,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实施农房屋顶光伏行动,推进绿色建材下乡。实施数字乡村发展战略,高标准推进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建设。加强村级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推进一站式便民服务。完善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标准,加快推动教育、卫生、文化、养老和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快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建设150个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示范村,全面普及卫生厕所,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治理农村黑臭水体,实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传承和弘扬乡村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保护利用。
      31.加强乡村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农产品产地市场建设,支持产地市场初加工、冷链仓储、交易设施建设改造,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建设产地市场。大力发展农村电商,支持各大电商销售平台对接本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快优质农产品出村进城。依托线下实体网络构建供销社农村电商服务体系,加快发展网上商城、社区团购、直播带货、无接触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实现农村实体店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开展日用消费品、家电、家居、汽车等下乡活动,促进农村品质消费、品牌消费。加强市场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整治行动。
      32.丰富乡村经济形态。做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推进优势特色农产品全产业链建设,重点打造小站稻、蔬菜、畜牧、水产四条全产业链。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以京津冀都市圈为服务半径,加快发展主食加工、食品精深加工、净菜加工等城市服务型食品加工业。推动农村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完善农村综合信息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技推广、农资供应、农机作业及维修、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创新发展都市型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宿经济等特色产业,举办乡村节庆文化活动和展会,打造乡村休闲文化品牌。积极争创一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围绕市级休闲农业示范园区和示范村(点)建设乡村休闲旅游精品项目。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完善利益联结机制,把农业产业链的增值收益更多留给农民。构建农业新型经营体系,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联合体,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水平,创建1万家以上家庭农场。推进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建设,创建一批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帮扶机制,立足结对帮扶地区特色资源和产业布局,完善全产业链支持措施,高质量推进东西部协作和支援合作工作。
      33.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提高农村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各类要素配置效率。保障设施农业和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强化乡村发展资金保障,完善农业农村投入优先保障机制,稳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农业农村比例。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扩大乡村抵押物范围。发展农业保险,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建立工商资本入乡促进机制,引导工商资本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资金、产业、技术支持,强化对租赁经营农地的规范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人才入乡激励机制,允许入乡就业创业人员在原籍地或就业创业地落户并享受相关权益。
      (三)优化区域经济布局
      34.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打造内需新增长极。全力服务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主动承接符合“一基地三区”定位、适合向天津转移的非首都功能到天津布局,以市场主体和创新主体来津发展需求为导向,精准提供政策保障。优化承接载体建设,深入推进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合作共建,全面提升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京津合作示范区等重点承接平台载体环境,加快完善生产生活配套服务,集中打造一批竞争力强、影响力大的标志性承接集聚区。依托京津冀城际铁路网规划布局,推进“微中心”规划建设。推动优化区域产业布局,理顺优势产业链条,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生命健康等领域为突破点,构建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打造京津冀世界级先进产业集群。推动京津冀技术转移体系互通互联,建设孵化与科技成果中试基地,与北京共建重大科研基础设施、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打造京津冀协同创新共同体。推进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公路、港口集疏运网络,提升港口核心功能和机场基础设施水平,推进三地机场空铁联运,共同建设津冀港口群、京津冀世界级机场群。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前提下,加快推进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探索完善区域合作与利益调节机制。探索理顺“飞地”管理体制,推进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35.优化市域空间格局完善内需增长空间格局。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和安全需要,完善城市发展空间布局,构建“一市双城多节点”的城镇空间格局,发展产城融合、职住平衡、生态宜居、交通便利的城镇,打造紧凑活力“津城”和创新宜居“滨城”。推动“津城”多中心、组团式发展,打造高端服务业聚集区,依托西青新城和华苑地区建设智慧科技城,依托东丽华明和空港经济区建设国际航空城,依托北辰国家级产城融合示范区和北辰京津医药谷建设医药活力城,依托津南海河教育园区和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建设科创会展城。推进“滨城”向海滨城市转型提升,加快补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增强要素承载能力,建设生态、智慧、港产城融合的宜居宜业美丽滨海新城。充分利用“津城”“滨城”各类商业、旅游资源,提高消费供给能力,面向中高端消费群体,打造购物休闲消费集聚区和滨海旅游产业聚集区。
      四、提高供给质量,带动需求更好实现
      (一)加快发展新产业新产品
      36.增强创新策源能力。以国家战略性需求为导向,优化创新体系布局,强化以海河实验室为引领的战略科技力量,支持海河实验室开展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和前沿技术研究。推动大型地震工程模拟研究设施、新一代超级计算机等平台加快建设,高水平建设省部共建组分中药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应用数学中心等,积极争取创建相关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瞄准我市产业链上下游重点环节技术瓶颈,部署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进一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深化产学研结合。
      37.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围绕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三大主导产业,做大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三大优势产业,提升绿色环保、新兴服务两大产业能级,实施产业链供应链提升、技术创新带动、数字转型、创新主体培育、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环境提升等六大行动,构建“332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深入对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推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生物医药与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络信息安全产品和服务两大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成为具备国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支持培育一批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参与先进制造业集群竞赛,争创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
      38.加强创新产品应用。在人工智能、车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装备和医疗器械等领域加大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创新应用,支持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首台套和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产品产业化企业发展。扩大首台套保险补偿范围。加大对从“0—1”创新产品和创新服务的采购力度,促进创新产品研发和规模化应用。拓展新技术应用场景,实施“5G+X”工程,形成更多有创新性的共性技术解决方案及标准。支持企业通过服务型制造、融资租赁等方式,为重大创新产品提供应用场景。建立重要产品加速审评审批机制。
      39.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发展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网络安全等新兴数字产业,构建以飞腾、麒麟、超算中心等为引领,涵盖核心硬件、基础软件、算力支撑、场景应用、关键配套等领域的数字产业链。建设“津产发”数字经济综合应用平台,全面支撑制造业、商贸业、服务业、农业数字化转型。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以信创、集成电路、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链为核心,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推动万家企业上云上平台,打造更多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培育一批国内优秀的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解决方案服务商。引育大型平台企业,建设面向重点行业和区域的特色工业互联网平台,发展中央工厂、协同制造、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打造京津冀工业互联网协同发展示范区。加快推进中小型制造企业数字化普及应用,分类创建示范车间、建设示范智能工厂。推动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强化数字物流、数字金融、数字科技等服务业支柱产业引领,培育数字航运、数字会展、数字健康等特色产业。积极推进数字商务建设,加快推广依托数字化应用的新商业模式和业态,培育众包设计、智慧物流、智慧零售等新增长点。加快发展智慧农业,推进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数字化改造,全面提升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农业各领域的应用。
      40.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向用人主体放权,把引才用才自主权交给企业、交给市场,营造开放包容、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建立健全创新创业激励机制,赋予科学家和领军人才更大的技术路线决定权、经费支配权、资源调度权,扩大经费包干制实施范围。进一步优化人才评价机制,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发挥重大创新平台筑巢引凤作用,搭建线上线下人才交流平台,用好用足“海河英才”行动计划升级版政策,大力引聚海内外高端人才。坚持“以用立业、以业聚才”,引育一批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实现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深化工程教育改革,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实施数字技术工程师培育项目。用好用足职业教育优势,办好高水平职业技能大赛,加强企业公共实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培育更多高技能人才和工匠队伍。
      (二)积极促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
      41.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优化现代都市型农业产业布局,建设环城城乡融合、京津冀联动发展、滨城高端引领、南北供给保障、山区绿色生态五个产业功能区。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广多层次的粮经饲统筹、种养加结合、农林牧渔协调循环发展模式。推广水肥一体化、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等技术模式,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建设集中连片、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稳产高产、生态友好的高标准农田。发展现代都市型畜牧业,调整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和产业结构,推广应用种养结合、还田利用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模式。发展绿色渔业,开展标准化池塘改造试点,推广绿色生态养殖新模式,继续扶持远洋渔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提高重点经济作物、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农产品初加工等方面综合机械化水平,提高智能农机应用水平。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网络,提高植物保护和动物疫病防控能力。
      42.加快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聚焦研发设计、高端制造、系统集成和服务等核心环节,壮大智能装备产业,提升发展轨道交通装备产业,打造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集群,形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端装备产业示范基地。加快现代冶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打造一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产品。推动食品、轻工、纺织服装等传统产业高端化、品牌化发展,扩大优质产品供给。加快打造工业互联网平台,大力开发工业互联网软件和5G工业模组,推动5G与垂直行业融合发展。实施智能制造推广应用工程,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智能化改造和应用场景建设,打造国家智能制造中心城市和典范城市。加快构建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高质量推进绿色制造示范单位“五个一批”建设,2025年绿色制造示范单位达到300家以上。
      43.优化市域二三产业布局。按照生态优先、产业集聚、资源节约、城产融合、区域协同的原则,构建“两带集聚、双城优化、智谷升级、组团联动”的市域二三产业空间结构。滨海新区集中布局新一代信息技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汽车(含新能源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心城区大力发展人工智能、云计算、数字文化创意、工程设计、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等都市产业。环城四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软件、集成电路、智能网联车、智能制造装备、生物药、智慧医疗与大健康等产业。外围五区重点发展人工智能、智能制造装备、动力电池、先进有色金属材料、节能环保等产业,打造多个产业组团,形成承接北京、对接河北的重要支点。实施主题园区培育工程,培育打造一批更高层次和更高形态的主题园区,形成“一园一特色、一区一品牌”。优化石化化工等重要基础性产业规划布局,严把新上项目碳排放关,对“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建设。
      (三)持续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高端延伸
      44.发展服务型制造。深入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加快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青区国家级两业融合发展试点,在汽车和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优势产业探索形成重点领域融合发展路径。鼓励制造业企业从销售产品向销售“产品+服务”转变,推动各类企业围绕共性制造环节,提供工业设计、设备在线检测及远程运维、融资租赁、供应链金融等服务。提升企业个性化定制能力,推动企业建设用户交互定制平台,鼓励打造模块化组合、大规模混线等柔性生产体系。大力发展服务型制造,支持发展众包、云外包、平台分包等新模式,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制造业企业向一体化服务总集成总承包商转型。推动制造业向研发设计、增值服务等价值链高端延伸,构建以工程设计、工业设计和创意设计为主导的全设计业务链,培育一批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鼓励龙头企业面向社会开放产品开发、制造、城市配送等资源,提供研发设计、优化控制、质量监控等服务,建设一批具备共享制造能力的示范车间(工厂)。
      45.支持服务业向制造端延伸。大力发展面向制造业的信息技术服务,加快先进操作系统创新中心、数据库适配验证中心等平台项目建设,支持企业开发符合开放标准的嵌入式软件开发平台、嵌入式操作系统和智能通信软件。鼓励互联网等企业发展在线定制等创新模式,创新业务协作流程和价值创造模式。支持研发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提高物流服务供给能力和制造业产业链协同发展水平,增强制造业供应链弹性,推动主要制造业领域物流费用率下降。发展壮大供应链管理、第三方物流、节能环保、融资租赁、人力资源服务、售后服务、品牌建设等服务业,进一步提高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支撑能力。
      (四)着力加强标准质量品牌建设
      46.健全产品和服务标准体系。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管理,培育大宗优势产品以及地域特色鲜明的农产品品牌。推进消费品国内外标准接轨,加快自行车、手表、工艺美术等优势行业标准升级,率先在化妆品、服装、家纺、电子产品等消费品领域培育一批高端品牌。加快消费和服务标准化建设,在养老、托育、家政、物业服务、文化旅游、休闲健身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研究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先进标准。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推动重点领域争创国家企业标准“领跑者”,围绕优势产业及区域开展市级企业标准对标达标提升。引导推动社会团体以及龙头企业聚焦新技术、新兴领域及其应用重点领域的创新发展需求,扩大先进适用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市场标准有效供给。
      47.持续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实施质量强市战略,推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建设,开展中国质量奖和天津质量奖评选。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建立以风险防控为基础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质量安全智慧监管平台。开展质量标杆经验推广活动,引导制造业企业实施六西格玛、精益制造等管理模式,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健全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体系,培育1—2家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认证机构,支持各区建设质量认证示范区。严格产品质量安全行政执法,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天津市产品风险监控和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建设,加大缺陷产品调查力度,推进缺陷消费品召回常态化。在食品、药品、建材等领域完善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追溯数据跨部门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实施优质服务标识管理制度,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
      48.深入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充分用好中国品牌日、品牌故事大赛等活动,加大对天津品牌的宣传推广力度,进一步提升天津品牌形象。深入实施“三品”战略,定期发布天津品牌指数,培育、评价、认定一批品质卓越、市场公认的天津品牌。深入开展老字号品牌振兴行动,推进驰名商标、老字号商标品牌保护专项活动,依托电商平台打造线上老字号集合旗舰店,打造天津老字号品牌集群。加强“津农精品”等特色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建立品牌准入和退出机制。积极挖掘地理标志产品,申请将我市特色产品纳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
      五、健全现代市场和流通体系,促进产需有机衔接
      (一)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
      49.畅通劳动力和人才流动渠道。深化劳动力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破除妨碍城乡、区域、行业和不同所有制之间人才顺畅流动的障碍,激发社会性流动活力。推动建立户口迁移、各类保险关系和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等多地联办工作机制。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聚焦重点产业链、重大平台、重大项目需要,推动人才跨领域、跨部门、跨区域一体化配置。推动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继续教育证书三地互认,人力资源服务地方标准协同,实现京津冀人才一体化。加快推进电子社保卡创新应用,拓展便民应用场景,建立社保“一卡通”服务新模式。依托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和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顺畅便利。建设完善市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施医保服务能力提升信息化项目建设,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推进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扩大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简化备案和就医流程。
      50.推动经营性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研究出台以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等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制度。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地。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建立灵活用地机制,支持产业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探索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出台支持重点发展的制造业项目用地、自持的通用类新型产业用地的地价管理政策。结合基准地价制定产业用地地价优惠政策。推进合理有序用海,在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严管严控围填海活动的前提下,探索推进海域一级市场开发和二级市场流转,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
      51.完善知识、技术、数据要素配置机制。深化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在有条件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健全国有企业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深化市属科研机构改革发展,建立健全科研院所分类评价制度,扩大科研机构自主权,推动应用类、转制类科研院所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支持科研事业单位试行更灵活的岗位、薪酬等管理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发挥中国(天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中国(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职能,做好“一站式”知识产权综合服务。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覆盖面,鼓励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保险。提升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利用能力,构建多方参与的数据合作机制,逐步推动交通、气象、电力、地理空间信息等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更大范围、更深层次、更高质量开放共享。引导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推进北方大数据交易中心和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
      (二)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
      52.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进公平竞争市场体系建设,按照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理取消企业在资质资格获取、招投标、政府采购、权益保护等方面存在的差别化待遇,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行为。清理取消对企业注册及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限制,探索企业生产经营高频办理的许可证件、资质资格等跨区域互认通用。完善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以增强制度刚性约束为重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会审试点。加强重点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53.加快建立公平统一市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落实“全国一张单”管理模式,更新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政务服务目录对应关系表,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健全要素市场化交易平台,完善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深化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推动设立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提升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等要素平台建设和服务功能。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统一数据资源库。推动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
      (三)建设现代流通体系
      54.加快建设区域商贸中心城市。构建全球商品贸易港,以联动“三北”、辐射东北亚为目标,打造集展览展示、采购交易、商贸服务、消费零售等于一体的全球商品贸易基地。优化现代商贸体系,依托小商品、农副产品、建材、汽车、五金机电等领域,建设面向区域的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打造区域辐射型集散中心。引导综合消费品批发市场向展贸中心转型,支持大型商品交易市场供应链一体化建设,加快连锁经营布局推广。引育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吸引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以及“三北”地区进出口贸易、商贸物流等企业总部落户,支持大型生产制造企业在津设立销售公司,培育一批年销售额超过百亿元的批发和零售企业。
      55.发展现代物流体系。加快推进天津港口型、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构建面向全球、便捷高效的集装箱运输网络,发展双向对流的中日、中韩海运快线,强化津冀港口间干支联动,组建环渤海港口联盟,打造东北亚新的国际集装箱转运中心。优化陆运物流通道,畅通至二连浩特、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和满洲里口岸三条大陆桥过境通道和海铁联运通道,构建贯通“三北”、联通中蒙俄经济走廊的腹地运输网络。优化与沿线国家航线网络布局,拓展面向欧洲、东南亚等全球主要货运枢纽的货运航线网络,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功能,加快顺丰天津电商产业园建设,打造链接洲际的“一带一路”航空货运枢纽。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建设区域集散型、销地型、产地型三级批发市场网络,布局建设一批大型批发市场,新建和改造提升一批菜市场和生鲜超市,建设线上农产品流通平台。完善农产品现代流通设施,实施“快递进村”工程,建设区镇村三级寄递服务体系。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推动大型流通企业下沉农村市场,建设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农村集贸市场和新型乡村便利店。合理配置社区菜店、超市、连锁便利店等设施,发展综合型社区商业中心、智慧型邻里中心,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进社区,打造国家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示范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布局海外仓,扩大海外仓在欧美、日韩、澳新等市场布局。
      六、深化改革开放,增强内需发展动力
      (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
      56.持续释放服务消费潜力。实施宽进严管,加快取消充分竞争性服务业准入限制。对诊所设置、诊所执业实行备案管理,加大向社会力量购买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力度,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更新等领域投资建设。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深化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事业单位改革。积极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等配套改革。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办法,增强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事业积极性。持续开展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吸引社会资本增加普惠养老社会供给。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将更多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5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法规,健全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支持消费者协会行使公益诉讼权利。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健全产品伤害监测、产品质量担保等制度,加强多元化消费维权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简化消费争议处理程序,大力推广小额消费纠纷快速解决机制,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围绕“诚信兴商”、聚焦日常消费、服务消费、新兴消费等领域,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鼓励实施线下购物无理由退货,探索推行异地、异店退换货制度。聚焦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领域多发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完善预付费消费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商务、文化、体育、教育、交通、卫生健康、房屋租赁等领域单用途预付卡行业管理,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维权处理结果消费者反馈评价机制,健全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对全市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实施风险分级监管,持续深入推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切实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市场秩序。
      (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
      58.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新型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每年选择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要求、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商业模式创新潜力大的项目向民间资本集中推介。鼓励各类产业引导基金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引导民营企业扩大技术改造、转型升级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REITs试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参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全市重大战略实施机制。鼓励和引导非国有资本投资主体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59.优化投资审批和监督管理。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用地清单制”,依托“一张蓝图、多规合一”平台优化项目策划生成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深入落实《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绩效。推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开放,加强与部门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实现投资审批权责“一张清单”、审批数据“一体共享”、审批事项“一网通办”。强化投资项目特别是备案类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投资项目属地化监管机制,依法治理违法投资活动。
      60.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落实和完善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基础设施投融资机制和运营管理模式创新,建立天津市基础设施REITs试点项目库,实施一批REITs试点项目,有效盘活存量资产。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依托国家PPP综合信息平台对外公开发布我市PPP项目信息,提升在库PPP项目运营质量。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可覆盖的公共服务领域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在可提高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与效率、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新建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项目中,积极研究采用PPP模式。建立重大项目融资对接长效机制,搭建常态化“政、金、项”对接平台,加强金融机构与重点项目对接,加大金融机构对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充分发挥市融资担保发展基金作用,加强银担合作,积极开展批量担保业务。增强资本市场对实体经济的融资功能,提高直接融资特别是股权融资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在新三板挂牌、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发挥融资租赁行业集聚优势,加大对装备制造、航空航天等产业的融资支持。合理扩大债券融资规模,鼓励我市企业利用公开市场进行债券融资。支持海河产业基金设立天使母基金。开展区域性股权市场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
      (三)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61.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优化企业开办服务,拓展“一网通办”业务范围,提升市场主体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社保登记、员工参保登记等环节便利度。推行企业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深度融合,完善按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模式。创新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加强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线上市场风险监测和预警。推进全国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建设。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完善网约车、共享单车、汽车分时租赁、网络货运等新业态监管规则和标准。推行政务服务“一窗”分类综合受理,实现“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完善“政务一网通”平台功能,扩大电子证照和电子印章应用领域,全面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全市通办、就近可办,加快推进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开展营商环境建设常态化监测。
      62.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规体系,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的刑法保护。健全产权执法司法保护制度,适时开展第二批涉产权纠纷案件再审工作,推动涉产权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严厉打击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职能集中统一履行试点工作。建设知识产权国家海外维权天津分中心,发布企业海外维权指南。加强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扩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范围和交易品种,完善集体产权资产评估、流转交易、担保等综合服务体系,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应进必进”。
      63.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深入实施《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持续提升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完善信用承诺制,将履约践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信用+”惠民便企应用场景建设,推广“信易贷”模式,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依法依规推动辖内企业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增强竞争力,繁荣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健全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64.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积极探索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合作发展新机制,深度融入中蒙俄、中巴等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加强与蒙古在物流、农业等领域交流合作,加强与俄罗斯在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海洋工程装备、天然气等领域交流合作,深化与巴基斯坦在钢铁、纺织、化工、能源、食品等领域的国际产能合作和经贸往来。强化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天津港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和水平,加强与沿线国家和地区港口对接合作,加密至日韩、东盟等地区的近洋航线,开辟面向欧洲、非洲、美洲等地区远洋航线。推动以二连浩特通道为核心的中欧、中亚班列稳定运行,拓展回程货源,提高班列运营质量。积极融入“丝路电商”建设,优先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布局海外仓。
      65.推动双向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坚持高水平利用外资,引导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来津聚集,建设高质量外资承载地。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构建全链条、全周期、立体化项目服务机制,切实保障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推动境外经贸合作区梯队建设,加快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提档升级。依托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高标准对接国际投资贸易规则,推进与日韩贸易投资全面合作,构建中日韩自贸区战略先导区。壮大“走出去”主体队伍,实施跨国经营主体培育工程,鼓励企业有序开发非洲、西亚等海外工程市场,在石油化工、新能源领域开展工程项目合作。
      66.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建设更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滨海高新区、中新生态城联动创新发展,打造面向东北亚的开放合作门户。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探索离岸贸易业务创新,不断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实施优质企业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争取试点开展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推进综合保税区功能升级,扩大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维修再制造业务范围,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加快推动“保税维修+保税物流”新模式,积极争取医疗器械等保税维修再制造试点业务落地。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探索建设高水平国际合作园区。
      67.扩大重要商品和服务进口。巩固飞机、汽车、大豆、冻品等进口优势,加大政策支持,依托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打造优质产品进口集散地。做强汽车进口口岸,发展平行进口汽车第三方检测、合规性改装等专业服务,扩大汽车保税仓储和转口保税增值服务,打造平行进口汽车销售集聚区。扩大跨境电商进口,推进中国(天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完善跨境电商通关、税收、结汇政策,探索发展跨境电商中心仓建设、跨境电商保税仓直播、跨境电商“线下保税展示+线上扫码引流”零售等业务新模式,满足多元消费需求。组织和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等展会,拓展国内外市场。
      七、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厚植内需发展潜力
      (一)持续优化初次分配格局
      68.提升就业质量增加劳动者收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经济发展就业导向,完善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支持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发展,鼓励增加高质量就业的技术密集型企业发展。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加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支持,为有意愿、有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提供资金、场地、技术等多层次支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发展,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支持个体经营发展。支持企业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加强重点群体就业技能培训,以职业技能培训促进高质量就业。加大对重点群体的就业促进力度,持续实施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积极开发公益性岗位,对市场渠道难以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托底安置,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
      69.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完善有利于提高居民消费能力的收入分配制度,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基本同步。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机制。大力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推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完善知识、技术、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体制机制,鼓励企业将岗位价值、技能素质、实绩贡献、创新成果等与工资内部分配挂钩,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用足用好股权、期权等各类中长期激励工具,有效激励包括科研人员在内的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鼓励和引导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更多适应家庭财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产品,增加居民投资收益。提高农民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比例。
      70.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重点激发高校毕业生、技能人才、中小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高素质农民等群体增收活力,壮大中等收入群体。开展大学生就业技能培训专项活动,拓宽高校毕业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贯通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深入实施“海河工匠”建设工程,加大高技能人才奖励激励力度,发布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引导企业合理确定技能工人薪酬结构和水平。完善小微创业者扶持政策,增加高质量就业岗位数量,支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勤劳致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合理减轻中低收入群体负担。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重点培育经营管理型、专业生产型、技能服务型新型农民。
      (二)逐步健全再分配机制
      71.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扩大全民参保覆盖面,推动实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制度全覆盖到法定人群全覆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实现适龄参保人员应保尽保。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落实社会保障待遇调整机制,按国家统一部署,提升养老保险待遇,健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工伤待遇调整机制。加强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促进养老保险基金长期平衡。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支持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完善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制度。稳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合理确定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项目、待遇保障范围和基金支付水平。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完善帮扶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福利制度。
      (三)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
      72.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第三次分配中的作用,加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民生保障工作与慈善帮扶机制有机衔接,探索建立慈善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健全慈善表彰制度。大力发展社区公益基金会,推动慈善资源下沉,引导基金会等慈善力量支持街道(乡镇)社工站建设。鼓励发展慈善组织,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和监督管理,建立慈善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提高公信力和透明度。全面规范福利彩票发行销售管理,提升福利彩票安全运行及信息化运营能力。加强志愿服务规范化建设,培育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壮大志愿者队伍,搭建更多志愿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价值导向鲜明、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志愿服务品牌,全面提升志愿服务水平。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夯实内需发展基础
      (一)保障粮食安全
      73.推进粮食稳产增产。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着力提升粮食产能和自给率,切实承担起粮食主销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加强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对涉农区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实行刚性考核。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以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为重点,扩大高标准农田建设面积。稳定提高以小站稻、小麦为主的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优质稻、强筋麦等优质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建设优质水稻种植基地、高效小麦种植基地,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做优做精小杂粮等特色粮食品种。
      74.健全粮食产购储加销体系。严格落实粮食安全政治责任,认真抓好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考核各项工作。全力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鼓励各类企业因地制宜开展优质粮食订单收购。落实地方储备粮增储任务,优化储备布局、品种结构和管理方式,积极引导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建立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全市储备规模高于国家核定标准。加强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合理布局区域性农产品应急保供基地。加快构建具有天津特色的现代化粮食产业体系,扎实推进小站稻振兴,巩固完善小站稻产业链。推进临港粮油产业园建设,集聚粮油生产加工及贸易流通企业,巩固提升大豆重要进口口岸地位,完善大粮油产业链。深化天津粮油商品交易所改革,丰富交易品种,扩大交易规模,打造北方重要的农产品流通定价中心。全链条推进粮食节约减损。
      75.推进种业振兴。实施现代种业提升工程,以小站稻、水产、蔬菜、畜牧种业为特色,巩固提升优势种业,培育开发特色种业,做优做强“津牌”种业。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搜集,推进农业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建设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种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农业生物育种技术研究应用,实施优势种业育种联合攻关项目,加快培育高产高效、绿色优质重大新品种。实施种业企业扶优行动,做优做强优势种业企业,鼓励建立种业企业联盟,建立健全商业化育种体系。支持宁河区等区建设种业强区,建设一批现代化良种繁育基地。
      (二)强化能源安全保障
      76.增强国内生产供应能力。加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推动大港油田、渤海油田增储上产,保持产量稳中有增。巩固多方向、多气源供应格局,充分发挥中石油陆上气主渠道作用,有效利用国家管网、中石化、北京燃气接收站液化天然气资源,保障全市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切实加强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保障石油、天然气输送安全。
      (三)提升应急管理能力
      77.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推动建立完善权责清晰、层次明确的“市—区—街镇—村(居)”四级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制定基层应急物资储备建议清单,构建与天津城市灾害特点相适应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强化公共卫生、灾害事故等领域应急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包括重要民生商品在内的应急物资装备储备目录清单,制定应急物资装备产能储备目录清单。完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布局,推进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分中心、森林灭火应急指挥保障物资库建设。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装备采购、储备、调拨、更新轮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生产研发攻关,探索构建智能安防、救援机器人、无人机、医疗设备等领域安全应急产业集群。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畅通重要物资物流通道。
      78.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强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强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重点在危险化学品、抗洪抢险、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消防救援队伍。加强基层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建街道(乡镇)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支持社会应急力量发展,将社会应急力量参与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强化航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完善航空应急救援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队伍实战化训练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强化应急管理装备技术支撑,推动救援队伍能力现代化。强化危险化学品、消防、工矿商贸、城镇燃气、道路运输、城市建设运行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生命防护,完善配套应急处置设施,提高安全生产重大风险防控能力。
      79.推进灾害事故防控能力建设。完善自然灾害预警机制,强化多灾种和灾害链预报预警,统筹抵御处置各类灾害事故。深入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和灾害风险评估,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和防治区划图,为有效防范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提供数据支撑。强化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建设气象服务保障基地,提升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优化地震、地质、气象、水旱、海洋、森林等自然灾害监测站点布局。建设新一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地震立体观测网络平台等。全面加强应急预案管理,建立灾害事故风险分析研判及应急处置机制,健全风险动态联合会商机制和应急指挥体系。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及基层信息平台建设,提升预警信息发布能力。构建应急通信网络,为应急救援快速响应、统一指挥提供基础通信支持。以网格化管理为切入点,健全基层应急管理机构,强化专职力量建设。推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标准化建设,在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建设应急管理服务站。强化全民防灾减灾科普教育,开展面向公众的应急知识、安全技能和公共安全应急培训,切实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加快推进公共防灾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心或固定避难场所建设,人均避难场所面积达到1.5平方米。发展巨灾保险,探索建立地震、洪水等救灾保险机制。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配气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3-01-11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燃气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加强配气环节价格监管的要求,根据《天津市城市燃气管网配气价格管理办法》(津发改规〔2018〕 4号),现就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配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城燃企业成本情况等,经校核,我市城市燃气管网非居民配气价格保持相对稳定。具体价格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气每立方米0.58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0.29元,上述价格不含供销差影响,供销差率按照不高于4%确定。
      二、各城燃企业应严格落实好国家有关要求,合理安排管网投资,提升利用效率,积极推动老旧管网改造,提升供气安全能力。我委将密切关注各城燃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变化,根据实际适时校核配气价格。
      三、根据定价权限,滨海新区、武清区、静海区、宁河区、宝坻区、蓟州区要结合实际,做好本区域城燃企业配气价格监管工作。
      四、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9日
      
  •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天津市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2023-01-10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发改外资〔2022〕158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具体举措》,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按照分工,细化工作内容,明确时间表、任务图,切实抓好落实,尽快取得实效。
      市发展改革委  市商务局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3年1月9日            
      天津市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
      稳存量提质量的具体举措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更好发挥外商投资对制造业立市的促进作用,现制定如下具体举措。
          一、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外商投资流入
      (一)落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拓宽利用外资领域
      以2021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有序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股比限制为契机,推动乘用车整车制造等放宽领域招商引资,做好对从事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相关管理和服务,抓住政策放宽的窗口期,将放宽政策转化为实实在在的落地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外国投资者或外商投资企业在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投资的,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进行登记。行业主管部门在登记前已经依法核准相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无需就是否符合负面清单规定条件进行重复审查。深度清理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性措施。(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
      (二)高标准落实准入后国民待遇,保护外资合法权益
      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平等享受各类支持政策和平等待遇。各区要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严格兑现向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牵头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和服务,在企业办理行政许可时,同步推送鼓励类外资项目免税确认和财政贴息政策包,提高企业享受政策的便利化程度。(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在安全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稽查等领域依法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加大日常告知和指导培训。(牵头责任单位: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天津市税务局)高效运行外商投资权益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和外商投资投诉工作机制,依法依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强化重点项目调度服务,加快项目签约落地投达产
      定期进行调度推动和点评分析。建立“三个一批”重点外资项目清单,对在谈、落地和投产项目进行分类调度推进,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项目全周期服务管理。筛选当年能够形成投资的制造业领域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加快推动落地,充分发挥支撑全市利用外资的压舱石作用。高效运行我市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和服务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加强与国家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衔接,按需报请国家层面进行窗口指导或协调解决规划、审批、用地用海、环评等问题,推动项目尽快落地、早日开工。(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贸促会)
          (四)提高土地要素供给便利化,高效保障项目用地
      制定工业项目土地要素供给菜单,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加公开、透明、便捷的用地选择。对用地集约且经认定为国家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应保尽保。对已签订投资协议但未落地的外资重点项目,支持意向用地企业提前开展规划策划等工作,推进用地指标等保障政策落实。(牵头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开展国际产业投资合作活动,丰富投资促进机制
      组织实施好世界智能大会、世界经济论坛、天津意大利中小企业经贸投资对接会等对外交流大型活动,定期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政企对接会、跨国公司圆桌会,加强与外商投资企业深度对接、精准沟通。充分发挥国际友城、新津理事会、中欧区域政策合作机制作用,完善与重点国别地区在津商协会定期沟通联络机制,开展更加深入的务实交流合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外办)
          (六)利用国际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精准招商推介
      组团参加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等国家层面经贸交流活动和相关国际会展,积极筹办国际航运产业博览会等本地各类会展,强化展会投资促进服务功能。聚焦港口、航运等重点领域,智能科技、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汽车、石油化工、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加大跨国公司邀请力度,借助展会开展精准招商推介。(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健全招商工作机制,推进外资招商提质增效
      完善外资招商引资考核评价制度体系,突出引资规模、质量、效益导向,确保招商项目尽快转化为产值、社零额、税收、外贸、就业增量指标。完善市场化薪酬和考核机制,打造外资专业招商团队。支持各区加大对社会化招商激励,对成功引荐境外世界500强企业或有一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和综合经济贡献投资项目落地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搭建外商投资企业与我市重点产业链对接平台,推动本地化采购,不断提高本地配套率,将积极协调解决制造业外商投资主体的配套、市场、融资、用工等问题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抓手。建立我市促进跨区合作招商的利益共享机制,推动各区加强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对共享优质招商信息、提供对接服务并促成外资项目落地的区,给予一定利益分享,形成招商引资“一盘棋”的良好格局。(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投资服务,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发展
          (八)便利国际商务人员往来,提高投资贸易对接成效
          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疫情防控最新政策,进一步做好境外重点商务人员及家属的便利化往来,提供相应签证便利。支持商会为会员企业提供外事审批、签证服务、组团参展、航班安排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服务。(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办、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委)
      (九)加强货运物流保通保畅,稳定企业生产经营
      优化天津港航线网络布局,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港航服务能级,保障口岸货运尽快恢复至疫情前水平。加强应急运力储备,保持热备状态,确保紧急情况下重点物资运输平稳有序。加强高速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及时疏解拥堵问题,确保路网畅通。(牵头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落实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工业企业“白名单”制度,进一步强化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服务保障,提高服务企业员工返岗、产品运输、供应链畅通的效率和水平,切实稳定企业生产经营。(牵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开展多元化金融支持,强化融资服务
      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挂牌上市。支持利用债券市场拓展直接融资渠道,引导有承销资质的金融机构服务相关外商投资企业发债融资。组织申报期限长、利率低、附加值高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资金。用好产业链“金融便利店”,为我市12条重点产业链上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利服务。建立常态化政府、金融、项目融资对接机制,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与各类银行加大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和项目信息共享力度,更好促进融资对接。加强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合作,建立市场化、国际化的项目招引投融资服务体系。(牵头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天津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一)提升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降低资金使用成本        
      提升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投资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水平。实施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结算便利化举措。简化非金融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手续。支持优质外商投资企业自主借用外债。便利国内外汇贷款购汇偿还。(牵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金融局)
         (十二)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促进利用外资转型升级
      切实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等政策,鼓励存量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利润再投资进一步增资扩产,开展精细化宣传辅导,实施便利办税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应享尽享。(牵头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实施我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新增投资和再投资提供一揽子支持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用好RCEP规则,促进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
          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开通面向RCEP成员国市场的关税查询和咨询指导服务,举办RCEP专题培训会,编制RCEP应用指导手册。引导企业将税差作为“着眼点”开拓RCEP成员国市场,提高出口收益,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国际化水平。做好各类优惠和非优惠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服务。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自贸协定、贸易通关、贸易救济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贸促会)
      三、引导投资方向,提升外商投资质量
          (十四)强化招商和扶持政策导向,优化外商投资结构
          在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方面,重点引进外商投资高端装备、基础元器件、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在现代服务业方面,重点引进外商投资研发设计、现代物流、商务服务等领域。在节能环保方面,重点引进外商投资新能源、绿色低碳关键技术创新和示范应用等领域。贯彻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针对新增的航空地面装备、辉光放电质谱仪、透射电子显微镜、工业节水装备等终端产品,盾构机轴承、自动驾驶相关关键零部件、高性能轻金属等零部件,高纯电子化学品、高性能涂料、有机高分子材料等新材料,低碳环保绿色节能节水的先进系统集成技术及服务,环境友好型技术开发应用,海上风电装备和海洋新能源装备设计研发、退役风电叶片及废弃光伏组件回收处理等产业条目进行宣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实施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配套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外资项目和企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税、贴息、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等优惠政策。(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天津海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鼓励外资在津设立研发中心和总部,支持外商投资创新发展
      持续用好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用品免税政策,鼓励外资在津设立研发中心,深化科技开放合作。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建设国家级或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平等参与政府科研课题“揭榜挂帅”。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引进国际一流人才团队。开展外籍人才认定机制创新和工作居留一站式服务,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境外职业资格认可。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建设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参与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用好我市跨国公司总部认定和支持政策,鼓励在津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发展壮大、拓展功能、提升能级。(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外办)
          (十六)加快外商投资绿色低碳升级,提升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我市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指导服务一批制造业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完善低碳建设实施方案,积极争取入选国家绿色低碳典型案例。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扩大绿电规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分布式光伏等新能源项目,满足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绿色用能需求。(牵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七)加强与中西部地区合作,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鼓励我市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与中西部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合作共建,引导区内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与结对地区加强合作。(牵头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部门、各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做好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各项工作,营造更加优化的政策环境,稳定外商投资预期、提振外商投资信心,推动利用外资高质量发展,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更好融入国内大循环,促进国内国际双循环。滨海新区要组织五大开发区充分发挥优势,加大引资力度,增强对全市稳外资的带动作用。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强化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的通知 2023-01-10

      各区发展改革委,国家管网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燃气集团(天津)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总体要求,有序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公平开放,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现就进一步强化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定义和内涵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明确气化服务价格的管理形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我委依照定价权限制定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我市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暂实行一站一价,统筹考虑接收站开放程度、气化服务市场发展等情况,逐步过渡到实施统一的全市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我委制定的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完善气化服务价格制定方法
      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先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再以准许收入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
      (一)关于准许收入核定。接收站气化服务业务的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其中: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以及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准许收益按照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由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照成本监审核定的运行维护费用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可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8%。价格核定中涉及的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增值税等,依据国家现行税法确定。
      (二)关于气化量的确定。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并适当考虑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即当接收站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高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的,按照实际气化量核定。
      (三)关于新建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原则上参照我市已制定的同类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水平核定,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差异较大的,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四)建立气化服务价格定期校核机制。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价格调整幅度较大的,可根据接收站实际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分步调整到位,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四、强化其他相关收费监管
      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接卸、存储等服务和超过临时存储期需收取费用的,具体收费标准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
      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应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接收站涉及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储存)、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五、推动价格信息公开
      各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强化价格公示,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23年1月5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电价政策的函 2022-12-23

      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泰达电力有限公司、天津天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和我市规定,现就有关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为有效引导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车集中充电,对我市居民住宅小区以及执行居民电价公共建筑设置的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三轮、电动摩托车)集中充电设施用电按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我市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二、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设施建设,降低农村污水处理成本,对我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类执行,根据相应电压等级执行居民生活类中的非居民用户电价标准。
      三、为推动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数据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对大数据中心用电延续实施“按自然年度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或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分类”的政策。
      上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2022年12月23日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2-12-02

      各区发展改革委,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7号)要求,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热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负责对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价格按居民标准执行。
      二、有关单位可凭借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各企业应及时受理,并按要求落实相关价格政策。
      三、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29日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调整《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关指标分值的通知 2022-11-25

      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新型城镇化实施方案》,完善我市居住证积分落户政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的通知》(津发改社会规〔2021〕13号)中“居住”指标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将“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年积10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年积11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年积12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年积15分。”调整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本调整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社局
       2022年11月23日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印发《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11-02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发改财金〔2022〕1356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科技局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国资委   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天津银保监局
      2022年10月12日      
       
      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措施
       
      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解决好“一老一小”问题,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因素影响,养老托育服务业面临较多困难。为切实推动养老托育服务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托育服务需求,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房租减免措施
      (一)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底。其中承租国有经营用房的,各区可在此基础上研究出台进一步减免措施。教育、科研等系统的有关单位和机构出租房屋的,鼓励其对养老托育服务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租金减免。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减免养老托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人房屋租金的出租人,鼓励国有银行按照其资质水平和风险水平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国资委、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政策优惠。对2022年度减免租金达到25%及以上的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以良好信息记入信用主体信用记录,以履行社会责任信息纳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有条件的区要采取管用举措,支持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减免租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探索将街道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国有房屋等物业以适当方式转交政府集中改造利用,免费或低价提供场地,委托专业化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经营。对存在房屋租金支付困难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合同双方通过平等协商方式延期收取。探索允许空置公租房免费提供给社会力量供其在社区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行、日间照料、康复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税费减免措施
      (四)2022年,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50%税额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养老托育行业纳税人可按规定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的留抵退税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落实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本市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社会保险支持措施
      (八)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受疫情影响经营出现暂时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缓缴规定月份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本市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金融支持措施
      (十一)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养老托育领域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天津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各区结合财力实际,给予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贷款贴息支持,缓解养老托育服务机构融资困难。(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受疫情影响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支持各区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与上述业务相匹配的相关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责任保险承保机构,2022年对养老服务机构提升理赔效率、应赔尽赔。鼓励各区、各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按照竞争择优原则,为托育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保险。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区所在的区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市场化和商业自愿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保单到期日或延期收取保费。(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天津银保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养老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天津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提高银企对接效率和融资服务效能。(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防疫支持措施
      (十七)在物资调配、转运隔离、医疗救治等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方面对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倾斜,提供技术支持和必要保障。(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根据疫情防控规定组织辖区内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并视情况增加检测频次。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规定储备必备防疫物资,引导公益慈善组织为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捐赠防疫物资。(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对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封闭管理、无法正常运营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的防疫物资、消杀支出,各区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专业组、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市、区民政部门视疫情情况,除涉及安全管理情况外,适度考虑疫情对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评价的影响,合理调整运营补贴发放条件,推动及时足额发放运营补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其他支持措施
      (二十一)积极争取养老托育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领域建设项目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鼓励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养老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减轻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设投入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组织心理医生、社会工作者等团队,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根据需要及时为不具备心理咨询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缓解入住老年人及员工因长期封闭出现的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鼓励餐饮企业为不具备餐饮自制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和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在落实现有老年人助餐全市统一政策基础上,各区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鼓励家政企业积极参与规范化居家上门养老服务,有效增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区探索对参与养老托育服务的家政企业给予适当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支持养老领域企业发展智慧养老模式,帮助对接互联网医疗、康复辅助器具制造等资源,提供智慧化服务;支持托育服务机构创新服务形式,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父母课堂等,拓展线上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发放养老托育服务消费券。(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积极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加强技能人才培养,建设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推动解决养老托育行业用工难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养老托育服务业领域特点,抓好贯彻落实,明确各项措施申请条件和实施路径,充分发挥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助企纾困服务专区”等数字化平台作用,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措施,确保有效传导至服务主体。各市级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难点堵点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牵头统筹协调,会同相关方面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加大力度推动措施细化落实,不断做好行业运行形势分析和政策储备研究。充分发挥行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做好相关指导服务工作,反馈行业发展共性问题和政策落实情况。
       
       
      
  • 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政策的通知 2022-10-28

      各区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委,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发〔2022〕12号) 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形成合理收费机制,促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发展,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1.按照既有利于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又有利于调动管线单位入廊积极性的原则,地下综合管廊各入廊管线单位应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支付管廊有偿使用费用。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有关事项。
      3.供需双方签订协议、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时,应同时建立费用标准定期调整机制,确定调整周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按期协商调整管廊有偿使用费标准。  
      4.供需双方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服务质量、资金使用效率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协商调整有偿使用费标准的参考依据。
      二、关于地下管廊费用构成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1.入廊费。入廊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建设成本,由入廊管线单位向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入廊费确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合理建设投资;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投资合理回报,原则上参考金融机构长期贷款利率确定(政府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不计算投资回报);
      (3)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4)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的单独敷设成本(含道路占用挖掘费,不含管材购置及安装费用,下同);
      (5)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管线在不进入管廊情况下所需的重复单独敷设成本;
      (6)管廊设计寿命周期内,各入廊管线与不进入管廊的情况相比,因管线破损率以及水、热、气等漏损率降低而节省的管线维护和生产经营成本;
      (7)其他影响因素。
      2.日常维护费。日常维护费主要用于弥补管廊日常维护、管理支出,由入廊管线单位按确定的计费周期向管廊运营单位逐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确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正常成本;
      (2)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正常管理支出;
      (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行单位合理经营利润,原则上参考本市市政公用行业平均利润率确定;
      (4)各入廊管线占用管廊空间的比例;
      (5)各入廊管线对管廊附属设施的使用强度;
      (6)其他影响因素。
      三、相关保障机制
      1.明确资金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线,包括城市排水、供水、燃气、路灯、公共安防监控系统等管线,入廊费、日常维护费按照既定渠道承担,电力、通讯、供热管线的入廊费、日常维护费由专业管线单位负责。在地下综合管廊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各区人民政府可视情给与必要的财政补贴。
      2.明确管理职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由管廊建设运营单位负责;入廊管线的维护及日常管理由各管线所属单位负责。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双方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入廊管线维护及日常管理的具体责任、权利等,并约定滞纳金计缴等相关事项,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正常运行。
      3.加强政府指导与协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所属区人民政府组织发改、住建等部门通过开展成本调查、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等形式,测算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建设运营成本,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
      4.强化成本约束。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从严控制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成本水平,为降低有偿使用费标准,减少入廊管线单位支出创造条件。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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