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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卫生局 |
文件 |
津价综〔2014〕33号
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
规范输液泵等39项医疗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卫生局直属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取消输液泵等医疗服务项目进口与国产仪器(设备)收费区别,实行统一收费标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附后,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输液泵等39项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201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
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