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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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综〔2013〕74号
市物价局关于部分医疗机构
确定三级后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
市卫生局:
《市卫生局关于请批准泰达医院等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执行三级医院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13]34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泰达医院、宁河县医院、武清区人民医院、武清区中医医院、北辰区中医医院、天津医科大学眼科医院按照三级医院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并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挂号费(普通门诊、急诊)、出诊费、住院诊查费等按照我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的补充通知》(津价医药[2001]389号)文件附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观察床收费按照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卫生局制订的《天津市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标准》(1999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三、血液透析收费按照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血液透析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医药[2006]2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顺产分娩收费按照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顺产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收费的通知》(津卫财[2009]2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住院床位费:新建病房双人间,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新建病房三、四人间,60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新建病房多人间,2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改建病房,27.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母婴同室,41.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含婴儿床)。
六、上述收费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3年10月29日
抄送: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工农业
产品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0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