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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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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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
物业招标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滨海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核定滨海新区物业招投标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津滨物价[2012]4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滨海新区物业招标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招标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招投标组织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招投标咨询,指导招标文书的编制、审查招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招标服务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三、物业招标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每建筑平方米按最高不超过0.4元收取。
四、物业管理管理招标代理机构须到你局办理核发《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应按业务规程提供服务,并实行明码标价,在收费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2013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物价局成本队、市物价局价格
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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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