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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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3〕39号
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和瑞园等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你局《关于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和瑞园、兰景园项目租金标准的函》(津国土房保办函字[2013]452号)收悉。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54号),结合我市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现就核定和瑞园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和瑞园的1、12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7689.18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18元。
(二)兰景园的3号楼为公共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18647.81平方米,月租金为每平方米24元。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顶层房屋租金调减10%,整套住房无朝南窗户的租金调减10%。
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按月收取,应收租金计算到元,元以下按四舍五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热、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五、以上规定自2013年6月10日起执行。
2013年6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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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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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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