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物价局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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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管〔2013〕85号
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
排水工程建设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排水工程建设费收费的有关工作,规范管理,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水工程建设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外环线外5公里以内区域的具体收费标准是:住宅项目每建筑平方米29元(其中:雨水12元,污水17元);公建项目每建筑平方米33元(其中:雨水14元,污水19元)。由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按建筑面积收取。其他区县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报市物价局批准执行。
二、排水工程建设的界定范围为:
(一)污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体出户管一米处(含检查井、化粪井);
(二)雨水:从建设项目用地界线临界支管检查井(不含检查井)到楼前收水井(含收水井)。
三、排水工程建设费使用范围:
(一)前期费用;
(二)直接费用(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其它直接费);
(三)间接费用。
四、排水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管理责任是:污水管道由化粪井外至市政排水干管之间,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化粪井至建筑物由新建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负责其日常运行和维护。
小区内的雨水管道由市政排水部门管理。
五、建设开发单位所交纳的排水工程建设费须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另行收取,也不得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房价外追加任何费用。
六、市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公司所收取的排水工程建设费要专款专用。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2013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市建设交通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