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价管〔2012〕57号
市物价局关于提高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销售天津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2]13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提高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价格
1.90号汽油(II)(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8655元调整为9045元,提高39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7865元调整为8235元,提高370元。非标准品汽、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上调(详见附件1)。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2.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提高。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提高。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4.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5.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6.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2012年8月10日零时起执行。
二、做好相关工作
1.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合理安排调运,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2.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搭车涨价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要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继续落实好我市保障供应稳定价格的各项措施。
3.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和中海油销售天津分公司要在8月10日13: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局。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二○一二年八月九日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2年8月10日
品 种 |
最高零售价格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II) |
9045 |
6.75 |
93号汽油(II) |
9588 |
7.28 |
97号汽油(II) |
10130 |
7.69 |
0号柴油 |
8235 |
7.11 |
正5号柴油 |
8070 |
6.97 |
正10号柴油 |
7906 |
6.83 |
负10号柴油 |
8729 |
7.54 |
负15号柴油 |
8894 |
7.68 |
负20号柴油 |
9141 |
7.90 |
负30号柴油 |
9306 |
8.04 |
负35号柴油 |
9470 |
8.18 |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2年8月10日
品 种 |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90号汽油(II) |
8645 |
93号汽油(II) |
9188 |
97号汽油(II) |
9730 |
0号柴油 |
7835 |
正5号柴油 |
7670 |
正10号柴油 |
7506 |
负10号柴油 |
8329 |
负15号柴油 |
8494 |
负20号柴油 |
8741 |
负30号柴油 |
8906 |
负35号柴油 |
9070 |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2年8月10日
品 种 |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
|
合同约定配送 |
合同未约定配送 |
|
90号汽油(II) |
8745 |
8658 |
93号汽油(II) |
9288 |
9195 |
97号汽油(II) |
9830 |
9732 |
0号柴油 |
7935 |
7856 |
正5号柴油 |
7770 |
7692 |
正10号柴油 |
7606 |
7530 |
负10号柴油 |
8429 |
8345 |
负15号柴油 |
8594 |
8508 |
负20号柴油 |
8841 |
8753 |
负30号柴油 |
9006 |
8916 |
负35号柴油 |
9170 |
9078 |
主题词:能源 调整 成品油 价格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
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天津港集团,燃气集团,市铁路集团,公交集团,市客官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