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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综〔2014〕4号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院前危急
重症抢救和救护车使用费等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市卫生局直属医院,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公安、部队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加强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救护质量,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要求,对我市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和救护车使用费等标准进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危急重症抢救费标准。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原一般急救费、特殊急救费、医务人员出诊费、治疗费、仪器检查费、监护费、一次性耗材等医疗费,规范合并为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项目编码ABNA0001。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是指院前医务人员(各急救单位)对危急重症患者提供现场诊察、防护、救治及途中监护的医疗技术劳务性服务,每人次220元(见附件1),药品费另收。
二、救护车使用费标准。救护车使用费,项目编码AZAA0001,是指各急救单位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基本服务区域内(见附件2),接送急救患者的车辆使用费。含急救车折旧费及运营交通往返相关管理费、消毒费、油耗、司机劳务费等。自接到患者起至目的地止,3公里以内50元,超过3公里每增加1公里加收10元,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费。不收取空驶费、等候费、回程费等。
院前危急重症抢救费、救护车使用费为政府指导价,各急救单位可下浮执行。各医疗机构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不执行以上收费标准。
三、其他服务收费。其他服务是指各急救单位在保证基本医疗急救服务的基础上,满足患者不同需求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辅助抬担架(配备抬担架人员)、基本服务区域外用车、非急救以及其他特殊需求等。其他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由急救单位向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具体价格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本通知自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件:1.院前危急重症抢救和救护车使用费标准表
2.各急救单位基本服务区域表
市物价局 市卫生局
2014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工农业产品成本调查队、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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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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