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2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社会〔2019〕426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发展改革委等14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企

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市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我市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我市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333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等14个部门,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汇总形成《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政府支持政策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天津市税务局          市市场监管委        市医保局

 

 

 

 

 

 

市金融局            市应急局             市人社局

 

 

 

 

市教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9628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

政府支持政策清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扩大普惠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推动养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333号)要求,确保我市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取得实效,梳理我市目前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汇总形成政府支持政策清单如下。

一、土地政策

(一)设置专门的养老用地类别,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纳入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优先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对于经营性养老用地,通过强制性监管协议杜绝开发商以养老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养老用地可以抵押,若转让或抵押权实现,只可由其他养老企业或机构承接。

(三)对利用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转型中的办公培训中心和疗养院、社区设施等进行改造和利用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可先建设后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企业拟定改造方案经属地政府批准并报属地房屋管理部门备案后,且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的,五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五年期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的规划、土地手续。

(四)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依法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

(五)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市、区两级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

二、规划和报批建设政策

(六)依法简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开办申报程序,支持专项行动合作企业在合作区域内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增设营业场所时,无需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实现一张营业执照,多个经营地址,一次行政许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床位在500 张以上、规模较大的养老项目,允许企业拿到土地后分期合理开发。对于有分期开发需求的养老项目,企业拿到土地后可以合理分期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八)对于需要利用既有建筑开展的养老项目,在无法完整获得旧房历史资料的情况下,可利用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代替原始资料。

(九)对于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将增设或改造楼内电梯纳入内部改造类工程范围,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三、财税补贴政策

(十)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投入运营后,依照老人实际入住的养老床位数,由政府统一购买养老床位综合责任险作为运营补贴,防范和化解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风险。

(十一)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对具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十二)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全额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不动产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十四)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施差异化补贴政策,根据养老机构收住服务对象护理等级不同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收住失能老人越多,获得补贴越多。

四、医养、消防及其他支持政策

(十五)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内设)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

(十六)逐步建立适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十七)对纳入专项行动的养老机构,帮助确定当地一家或多家医疗机构为养老服务支持机构,开通转诊就医绿色通道。

(十八)按照2018101日起施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做好养老机构消防审批服务,对纳入专项行动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提高审批效能。落实按照耐火等级合理拓展养老服务设施建筑高度的规定。

(十九)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手续。

(二十)对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的养老机构,提供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明确办理时限和流程,限期办理。

(二十一)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行业监管,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养老机构中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二十二)对于纳入专项行动的改扩建项目,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土地规划等手续未能办理消防审验的,由所在区民政部门提请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集中研究,明确处置意见。

(二十三)扶持和发展各类养老服务志愿组织,探索建立时间银行制度,定期开展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强化典型宣传的示范导向作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养老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组织和人员纳入民政部每五年的表彰范围,继续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二十四)鼓励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依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依规享受本市家庭服务业用工扶持政策。

(二十五)对在养老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二十六)探索建立健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开展高职院校与本科高校联合培养本科层次养老服务管理人才。在天津职业大学设立养老服务科研中心。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推进实训基地建设,扩大人才培养规模。

五、金融支持政策

(二十七)鼓励金融机构为纳入城企联动普惠养老服务专项行动的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支持,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二十八)鼓励金融机构通过以收费权质押等方式拓宽抵质押担保范围、创新信贷方式,畅通养老机构融资贷款渠道,提升民营养老机构、服务型养老机构的融资能力。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