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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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2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5〕35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管201535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关于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美丽天津·一号工程”,落实《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运用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调整烟尘和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并对施工工地开征扬尘排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

烟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2.75元;一般性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1.50元;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公斤1.50元。

二、实行差别收费

为鼓励低标准排放,惩罚高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对烟尘和粉尘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

(一)对烟尘、一般性粉尘,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或监督性监测数据,按照排放浓度值与规定排放标准限值的比例(以下简称“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征收排污费。

1.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以下(含20%)的,或燃煤设施达到国家超净排放要求的,按征收标准的10%计征;

2. 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20%至50%(含5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的50%计征;

3. 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在50%至100%(含100%)之间的,按征收标准计征;

4.污染物排放浓度比例超过100%的,按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

(二)对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产生的一般性粉尘,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即,对采取控尘措施的单位,依据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降低收费标准、核减污染物的排放量;对控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相应提高收费标准、不核减排放量;对不采取任何控尘措施的,按征收标准的双倍计征。详见附件1。

(三)对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及其它工程施工工地产生的扬尘,也实行“双减双罚”的收费办法。详见附件2-5。

(四)对拒报或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按最大排放量核定,按征收标准的2倍计收排污费。

三、征收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烟尘和一般性粉尘的工业企业固定源、散体物料堆存和装卸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拆除、水务、园林绿化、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桥梁)、地铁、铁路和其他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的工程建设单位(含代建方),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收缴的排污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

四、执行时间

上述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环保部门应严格核定排污费,切实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治污减排的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附件:1.散体物料堆存、装卸(不含施工工地)一般性

粉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2.拆除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3.水务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4.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5.建筑、城市道路、公路(含高速公路和桥梁)、地铁、

铁路及其它工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543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容园林委、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委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43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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