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4〕272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特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文件

津发改价管201427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关于调整二氧化硫等4种污染物排污费

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市委美丽天津建设纲要,综合发挥法律、市场、经济和行政作用,现将调整本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NH3-N)排污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每公斤征收标准为6.30元;氮氧化物每公斤征收标准为8.50元;化学需氧量每公斤征收标准为7.50元;氨氮每公斤征收标准为9.50元。

二、实行阶梯式差别收费。为鼓励低标准、惩罚超标准排放,增强企业治污减排的积极性,根据经环保部门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对4种主要污染物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

 1.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90%--100%之间(含100%),按收费标准计收排污费;

2.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80%--90%之间(含90%),按收费标准的90%计收排污费;

3.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70%--80%之间(含80%),按收费标准的80%计收排污费;

4.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60%--70%之间(含70%),按收费标准的60%计收排污费;

5.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规定排放标准50%--60%之间(含60%),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排污费;

6.低于规定标准50%(含50%),按收费标准40%计收排污费;

7.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按收费标准加1倍计收排污费。

三、各级环保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排污收费收入管理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环保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政策实施的宣传解释工作,依各自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排污量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力争做到依法、全面、科学、足额征收排污费

五、各单位和企业要建立主动减排治污的长效机制,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发展方式的转变,努力节能降耗、减少排放、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六、本通知20147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

2014331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

      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市财政局征收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331日印发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