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8〕536号
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学生自主培养工作的通知》(教民厅函〔2018〕6号)规定,经请示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本市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学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秋季学期起,部属、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职院校招收的预科生学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学年3800元执行。
二、普通高等学校预科生学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三、各普通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中注明收费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加强对学生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接此文件后,请各有关普通高等学校到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信息变更手续。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教委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