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4]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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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市市容园林委关于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
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市容园林委(环卫局):
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提升城乡环卫管理水平,根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津政令〔2008〕1号)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我市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是专项补偿垃圾清理、转运作业成本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收费标准为每吨260元。
二、收费范围
凡座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的工商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农贸摊群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所有法人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向所在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交纳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方法
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向辖区垃圾产生单位按照垃圾收集容器的容积计量收取,垃圾收集容器的容重按照每立方米0.26吨折算。
四、有关规定
1.建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仍由委托双方协商议定。
2.废止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天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津价费字[1996]第20号);废止执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环卫局《关于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1999]352号)中关于“垃圾代运费”的规定。
3.委托环卫专业单位或其它环卫服务单位进行除单位生活垃圾处理之外的其他环境作业的有偿服务收费,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五、收费管理
1.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垃圾清理、转运各项支出。
2.各区、县环卫部门应到所在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依法持证公开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3.各区、县环卫部门应对辖区所有垃圾产生单位重新核定生活垃圾产量,按照规定收费标准计量收费,并在收费票据中载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垃圾产量、收费总额等事项。同时,不断改进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提高收费收缴率。
4.各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