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6〕410号
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提高统计专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统函[2016]10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由43元调整为47元(含上缴国家15元),中级考试收费标准每人每科由43元调整为45元(含上缴国家13元)。
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