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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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35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6〕872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行政收费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6872

 

市人力社保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人社办函[2016]393号)收悉。鉴于国家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调整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务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局在组织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时,向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具体考试收费标准:

口译:三级口译每人每科190元(含上缴国家90元);二级口译交替传译每人每科200元(含上缴国家100元);一级口译每人每科400元(含上缴国家300元)。

笔译:各级别《笔译综合能力》科目,每人56元(含上缴国家11元);各级别《笔译实务》科目,每人60元(含上缴国家15元)。

 二、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69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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