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函》(津公交管指[2017]23号)收悉。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有关要求,鉴于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内容发生变化,考试方式改变,为规范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经研究,重新核定我市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一)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汽车每人次50元,摩托车每人次10元。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汽车每人次4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汽车每人次60元,摩托车每人次20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参加相应科目考试的,应按上述对应科目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规定自2017年12月20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机动车驾驶员考试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1997]77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