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8〕338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管理规定》(政府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范围
2017年度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持有《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的收费单位,均应按规定填报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
二、收费年度报告内容、方式及时间
(一)收费年度情况报告内容。收费单位应按照要求,在对本单位2017年度收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基础上,撰写收费情况报告,对2017年国家和本市取消、停征、减免的收费项目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说明,并逐项填写《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或《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填写收费项目名称时应按规范的名称填写,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加盖公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二)收费年度情况报告方式和时间。市级收费单位收费情况报告和《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式4份。送交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及业务主管部门各1份(市级收费单位具体送交时间和要求,详见《2018年送交收费情况报告日程安排》)。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填报《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并于6月20日前将收费年度情况报告总结和汇总表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1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收费报告质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落实要求,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要求逐项填写报表不得出现空项和数据错误。各区、各部门在开展收费年度报告制度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委反馈。
(二)加强收费的事中事后监管。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本系统内部管理,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规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于已取消收费项目或已使用的财政票据及时进行清理核销,及时向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对不按期报送《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等有关情况的,价格主管部门将以简报形式在政务网上进行公布并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强化收费统计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统计报告制度,严把数据收集、整理、汇总、录入和分析等环节质量,做到数据完整、录入准确、分析全面、上报及时,确保如期完成 “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收费数据录入工作。各区收费情况年度分析报告、收费情况年度统计表,于6月3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四)各收费单位填报的《2017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和《2017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一)、(二),可从市发展改革委网站下载;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填报的《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收费汇总表》、《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可从区县远程网下载。
附件:
2017年度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汇总表(略)
2017年度天津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汇总表(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