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管【2016】1182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供热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为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机制,逐步放开可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收费项目,现就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尚未实行集中供热的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所发生的工程费用。其使用范围是:居民住宅区附近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不含)至居民住宅室内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二、居民住宅补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供热单位与居民住户协商确定。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三、各执收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到同级价格和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变更和票据缴销手续,并将相关收费清欠收入全额上交国库。
四、上述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关于我市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3]337号)和原市物价局、财政局和市供热办《关于颁发〈天津市关于对原有居民住宅补建供热设施征收锅炉房建设费、外管网建设费和室内初装费收费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价管字[1994]第81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