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文化和旅游局:
你局《关于申请变更导游资格考试收费单位的函》(津文旅财〔202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规定,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时,由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考生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局在组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时,由你局向考生收取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共5科)。
三、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旅行社经理、导游人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76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