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
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8年10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
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推动在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无烟型煤代替散煤,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市级牵头组织,区级推动落实”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在本市暂不实施清洁取暖的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筹集
全市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确定为600元/吨,与各区中标价格的差价部分,由市、区财政分别负担,即市财政补贴600元/吨,其余部分根据实际中标价格由区财政负担,最高不超过150元/吨。市财政补贴资金拟由2018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统筹解决。按照需求量约45.6万吨测算,补贴资金总计约34200万元,其中市级财政补贴约27360万元,区级财政补贴不超过6840万元。如果相关区超出《关于调整我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计划任务的通知》(津散煤分指函〔2018〕6号)附件中“调整后任务量”采购无烟型煤,则超出部分补贴资金全部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四、资金使用管理
各区招标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将各区无烟型煤任务量和所需补贴资金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或通过区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五、资金监督管理
根据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散煤分指挥部”)印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散煤分指函〔2018〕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我市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市散煤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开展无烟型煤企业招投标工作,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并严格按照《实施方案》中附件4《售煤量确认表》完善农户档案、镇村台账和区级汇总表,各级台账均要形成电子版并与纸质版保持一致,按规定配合市散煤分指挥部开展抽查、清算等工作。
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清算、审计等工作。
六、其他
截止目前,中央财政尚未下达我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在启动无烟型煤招投标工作后,必要情况下可先行垫付合同款,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待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下达后,及时拨付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