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发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
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
各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用
无烟型煤资金补贴办法
为做好我市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满足暂不具备清洁取暖改造条件的地区、原计划“煤改气”调整为“煤改电”的地区以及部分采暖季前无法完成清洁取暖设备调试运行的地区使用无烟型煤采暖的需求,减少大气污染排放,巩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成果,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规范市场、严格监管、协调联动”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促进无烟型煤推广。
二、补贴范围及对象
补贴范围为本市农村地区居民生活用无烟型煤;补贴对象为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三、补贴标准及资金筹集
全市农村居民购买无烟型煤的价格确定为500元/吨,与各区中标价格的差价部分,全部由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承担,补贴标准不高于750元/吨。按全市农村生活用无烟型煤总需求量约40万吨测算,需补贴资金约3亿元。
四、资金使用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环保局将各区无烟型煤任务量和所需补贴资金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区财政局。各区财政局应对补贴资金单独记帐,专款专用。
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凭无烟型煤销售证明等相关材料,按月向区相关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经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各区财政局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或通过区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中标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
五、资金监督管理
根据美丽天津·一号工程指挥部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分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散煤分指挥部”)印发的《天津市2017年农村生活散煤清洁化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津散煤分指函〔2017〕1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级和区级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对农村生活散煤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我市集中供热期结束后,市散煤分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各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手段加强资金监管,推动无烟型煤推广工作顺利开展,并按规定配合市散煤分指挥部开展抽查、清算等工作。
各无烟型煤生产企业应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完整,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抽查、清算、审计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