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
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教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体育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01号)等文件相关要求,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在促投资、稳增长、补短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的作用,现就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专项债券项目储备
加强重大项目储备是稳定有效投资、增强发展后劲的重要手段,也是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安排的重要基础。请各有关单位依据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战略部署、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充分考虑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对接经济发展和民生需要,加强对符合条件、有利于补短板、强弱项、优化结构、促进转型升级,且符合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的重大项目储备和谋划(涉密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精准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教育、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农村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形成专项债券项目“储备一批、开工一批、建设一批、竣工一批”不断接续的良性循环。
二、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
专项债券发行后,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横向沟通,推动专项债券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要督促项目单位推动新开工项目及时开工建设,续建项目按建设工期加快实施,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避免出现资金沉淀和闲置,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要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有关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专项债券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可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
三、强化专项债券项目监管
专项债券资金落实后,各有关单位要督促落实项目单位的建设管理主体责任和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的日常监管责任,会同有关方面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要求开展绩效管理。要充分发挥区、街镇基层部门就近就便监管优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专项债券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建设项目顺利实施。要督促项目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项目批复要求,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规模,不得随意扩大规模。严禁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严格控制项目工期,不得随意停建缓建或消极拖延。对因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拖延工期等造成超概算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责。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专项债券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各项工作,周密安排、加强调度,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专项债券资金及时发挥效益。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9年8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