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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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燃气增容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41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管【2016】910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管2016910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建委,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617号),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机制,减轻企业负担,现就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提供气源应急保障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将住宅气源发展费、燃气增容费统一合并为住宅气源发展费。

二、住宅气源发展费征收标准为:新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不含地下部分)每平方米20元计征;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征收。享受优惠政策的,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后应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不得向购房者收取。

三、市内六区、环城四区的住宅气源发展费由市公用设施配套办公室统一收取,其它各区住宅气源发展费由各区政府确定执收部门收取。

四、住宅气源发展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住宅气源发展费主要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具体包括:住宅气源输配管线、调峰储气设施建设和维护等居民用气保障。                                                      五、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和财政规定,并在收费场所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610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住宅气源发展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99号)和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住宅气源发展费和煤气增容费收费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价管[2011]67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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