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4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6〕712号
主    题 :
财政审计\行政收费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2016712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市教委:

《市教委关于申请调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津教委函[2016]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本市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在组织本市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教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笔试费每人每科65元,面试费每人260元。

二、20161月之前,已取得天津市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双科或单科合格成绩,且成绩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在过渡期内(20161月至20186月)参加本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资格考试(省考),考试费标准仍按照每人每科30元执行,过渡期结束后自行废止。

三、教师资格考试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财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16815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688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