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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粮食局 |
文件 |
津发改经贸〔2013〕6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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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
为规范我市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局制定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粮食局
2013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及我市粮食安全,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粮油仓储单位指粮食仓容大于500吨、食用油罐容大于100吨,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二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自有或租赁承包,下同)固定经营场地,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
(二)拥有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粮食仓容规模2.5万吨及以上、食用油罐容0.3万吨及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粮油保管员和检验员应取得职业资格证且数量应符合国家粮食局《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粮食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粮食仓容规模大于500吨小于2.5万吨、食用油罐容规模大于100吨小于0.3万吨,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人、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1人(可兼任)。
(四)粮油仓储单位名称应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
第四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办法将《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区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现有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县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有多个库区的,以粮油仓储单位名义分别向库区所在行政区域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在《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给予备案编号,一份留存,一份退申请备案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指导其整改后备案。备案管理部门在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 备案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工作,要指定人员受理,在办理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后及时建立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案卷,在每年1月31日前汇总并填写《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见附件2)上报市粮食局。
第八条 备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示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以下信息:
(一) 已办理备案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主营业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备案编号等基本信息。
(二) 粮油仓储单位办理变更备案和注销备案及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备案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及时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第十条 粮油仓储单位发生下列变化的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变化后30日内向原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3),粮油仓储单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区域的,须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备案。
(一)单位名称、企业性质、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有效仓(罐)容规模,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化的。
(三)原备案的其他事项及内容发生变化的。
(四)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不具备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粮食仓容规模500吨及以下或食用油罐容规模100吨及以下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其管理参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1.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
2.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
3.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
4.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填写说明
附件1
备案编号: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 请 日 期:
天津市粮食局制
(本表格可在天津市粮食局网站下载)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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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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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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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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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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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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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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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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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国有□外资□ 民营□ |
隶属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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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仓储□购销□ 加工□ 其它□ |
主营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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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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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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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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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保管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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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质量检验员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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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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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仓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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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罐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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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仓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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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年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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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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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固定经营场地,符合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是□ 否□ 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是□ 否□ 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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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储粮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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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粮总量(吨) |
储油总量(吨) |
中央储备粮(吨) |
中央储备油(吨) |
市级储备粮(吨) |
市级储备油(吨) |
区县级储备粮(吨) |
商品粮(油)(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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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签字: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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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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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经办人员签字:
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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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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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登记基本信息汇总表
申请单位(盖章):
序号 |
单位名称 |
通迅地址 |
邮编 |
企业性质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主营业务 |
总仓容 |
总罐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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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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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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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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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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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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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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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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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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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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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可复制(由接收备案的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并汇总上报市粮食局储备基建处)。
附件3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变更申请表
项 目 |
原备案登记事项 |
申请变更备案登记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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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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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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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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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负 责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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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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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仓容/罐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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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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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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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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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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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备案机关公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注:粮油仓储单位暂停或终止粮油仓储活动的在本表中“备注”栏填写相关情况)
附件4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备案编号的基本形式如下:
备案机关所在地简称—流水号(例如蓟县—001 、西青区—005)。
1.2 申请单位:本栏填写申请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1.3 申请日期:本栏填写拟向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
2 天津市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表
2.1 单位名称:本栏填写申请单位全称。
2.2 注册登记地址:本栏填写申请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市、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3组织机构代码 :本栏填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2.4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栏填写申请单位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申请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填写申请单位第一负责人。
2.5 邮政编码:本栏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2.6 联系电话:本栏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固定电话。
2.7 传真:本栏填写申请单位所在地的传真。
2.8 企业性质:本栏指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填报“国有”、“外资”和“民营”三类。其中,国有包括国有控股、国有独资和国有企业;外资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民营包括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以及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等。填报为单项选择,在“□”内填写“√”,不可复选。
2.9 隶属关系:本栏指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产权隶属单位、联系单位(部门)。如无主管单位和联系部门,则填写“无”。
2.10经营范围:本栏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复选,在“□”内填写“√”,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11 主营业务:本栏填报一项企业最主要的经营业务,可简写,如“粮油仓储”。
2.12注册时间:本栏填写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时间。
2.13 注册资本:本栏填写在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的资本。
2.14 企业总人数:本栏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2.15专职保管员人数:本栏指在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企业中从事粮油保管工作的人员数量。
2.16 专职质量检验员人数:本栏指从事粮油购销、储存、加工等环节质量(含卫生)检验和质量控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数量。
2.17 有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数:本栏指法定单位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某项职业资格的证书,本表只统计具有保管员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其他工种人员的资格情况无须填报。
2.18 总仓容:本栏指仓房的设计能力,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2.19总罐容:本栏指企业油罐设计总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罐容=储油容积×90%×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统一按910kg/m3计算。
2.20 库区基本条件:本栏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库区符合基本条件之一的,在“是”后“□”内填写√,不符基本条件之一的,在“否”后“□”处填写√。
2.21 当前储粮品种:本栏填写申请单位在备案时点实际储存的粮食品种和数量。粮食品种填写大类即可,如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等,不填写具体品种名称。
2.22 本栏申请单位“填表人签字”和“企业负责人签字”处必须由填表人和企业负责人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在“企业(盖章)”处加盖企业公章确认。
2.23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单位对粮油仓储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如“情况属实,同意给予备案”等。同时,在“受理单位(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2.24“备注”栏为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认为应给予补充说明的有关事项。
抄送:中储粮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局所属单位。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6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