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综〔2016〕32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调整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与困难群众生活补助联动机制农村困难群众补助标准,即农村重点优抚对象、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和农村特困供养人员补助标准,按城市标准的90%确定。此次补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具体标准见附件。
附件: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2016年4月26日
附件
天津市价补联动机制补助标准表
单位:元/月·人
月累计涨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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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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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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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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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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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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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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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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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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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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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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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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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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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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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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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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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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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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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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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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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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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2%-4%是指2%以上(含),4%以下(不含),其它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