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5〕969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关于
开展我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市市容园林委、市文广局、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旅游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旅游消费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的统一部署,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8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为期近一年的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整治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整治重点是经营者不执行价格政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门票价格中违反定价规则、程序规定的行为,以及门票价格虚高等问题。专项整治期间,本市不出台新的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二、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门票价格。对存在的下列问题,应立即纠正,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1、不执行政府规定的价格水平或浮动幅度,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门票价格;
2、通过违规设置、强制销售“园中园”门票、临时门票、不同景区联票等形式变相提高门票价格;
3、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以外,向消费者强制代收其他费用;
4、未按规定对未成年人等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
5、存在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景区,经营者自主制定门票价格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运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价格水平。现行价格明显偏高、社会反映强烈的,由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成本调查,规范其价格行为,引导适当降价。
(三)各类景区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应立即纠正,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严格执行定价规则、程序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价格法》、《旅游法》及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依法履行门票价格成本监审、听证、信息公开等程序,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景区门票价格调整频率、幅度和出台时间的规定。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时,应扣除维持景区正常运营以外的其他开支,并主动公开成本监审结果。要通过依法举行价格听证等形式,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立即予以纠正。旅游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作用,与价格主管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一)纠正违规调价
1、景区门票价格上调间隔期不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等文件规定的,应恢复至上调前的价格水平;
2、景区门票价格上调幅度超过上述发改价格[2007]227号等文件规定的,应按规定重新核定、相应降低价格水平;
3、制定或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未依法履行成本监审、信息公开等程序的,应在依法履行各项规定程序基础上,审核现行价格水平的合理性,并做出相应调整。
(二)降低不合理、虚高的价格水平
1、除法定税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将门票收入用于景区正常运营以外其他开支的,应在定价成本中扣除,并相应下调门票价格水平;
2、现行门票收入超出景区正常运营需要的,应相应下调门票价格水平。
四、工作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旅游局负责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
(一)市市容园林委、市文广局、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本系统所属景区经营单位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填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表》,并形成本系统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书面材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天津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分级管理目录》,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旅游局负责组织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定价的景区门票价格和实行市场调节价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组织填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表》,并形成本地区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书面材料。
盘山风景区、黄崖关长城、八仙山、独乐寺(白塔寺)的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由蓟县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步骤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21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旅游局进行工作部署,由各景区经营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对本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填写《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表》,并将本景区门票价格,门票调整时间、幅度,园中园门票、联票价格以及对特定群体落实价格减免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形成整顿专报材料,于2015年11月21日之前按系统、按地区上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市旅游局规划处。11月中下旬起市发改委、市旅游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深入重点景区调研,督查了解工作进度,指导开展工作,推动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并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情况到游客反映突出的景区进行监督检查。
(二)集中审核整改阶段(2015年11月22日至2016年3月底)。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市旅游局规划处汇总各景区经营单位自查情况后,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景区经营单位召开专门会议,对景区门票价格、门票调整时间、幅度,园中园门票、联票价格逐项审核,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各有关单位对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要建章立制认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坚决纠正。
(三)工作总结阶段(2016年4月至8月底)。由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市旅游局规划处结合专项整治工作发现的相关问题,研究完善进一步规范景区门票价格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形成本次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
六、工作要求
(一)各景区经营单位要做好本景区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在全面自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要求逐项填写登记表,不得出现漏报和数据错误,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时上报。
(二)加强政策宣传,畅通投诉渠道。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市发改委、市旅游局将向社会公布本市游览景区门票价格及价格减免优惠政策。并将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公布价格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并及时查处。
(三)加强市场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景区门票等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集中检查、随机抽查、暗访等形式,及时发现、依法从严查处擅自提高门票价格、价外加价、不执行国家规定优惠政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以及强制搭售商业保险或旅游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要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整顿价格秩序,规范旅行社、导游人员、景区餐饮等经营单位的经营和服务行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门票价格水平惩戒联动机制。市发改委、市旅游局要加强监管合作,建立信息交流和惩戒联动机制。旅游主管部门加强对景区旅游环境、设施条件的监督管理和规范,将门票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及“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考核指标。对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A级景区,给予警告或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处分;其他违规提高门票价格的景区,纠正违规行为后方可参加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已加入“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的景区,应切实履行承诺条件,在承诺期内不提高门票价格。违背承诺条件,提高门票价格,旅游主管部门对其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从“全国旅游价格信得过景区”承诺名单中除名,并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对发现和查处的存在严重违反门票价格政策行为的景区,要及时与旅游主管部门沟通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对旅游主管部门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景区,要依法履行规定程序,重新核定,相应下调其门票价格。
附件:1.政府定价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表(一)
2.政府定价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二)
3.市场调节价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登记表(一)
市发展改革委 市旅游局
2015年10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