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3〕434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各民办高校,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教育局、人力社保局:
为了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合理补偿民办高校教育培养成本,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本市民办高校学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对民办高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民办高校可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学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根据本校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学科特点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具体制定各专业学费标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后执行。
二、各民办高校按照我市民办高校学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或调整本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时,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学费标准的建议。
三、其他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收费仍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人力社保局
2013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