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费〔2013〕449号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关于调整民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促进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学费标准的范围
本市范围内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
二、调整后的学费标准
按照教育部统一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我市民办高校现有的专业分为4大类,调整后的学费类别和学费标准为:
一类专业:师范文科类,对应于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不含外国语言文学类)、历史学、农学和管理学门类,每生每学年15000元;
二类专业:理工外语类,对应于理学、工学门类和文学门类中的外国语言文学类,每生每学年18000元;
三类专业:医学类,对应于医学学科门类,每生每学年20000元;
四类专业:艺术学门类,对应于艺术学理论类专业,设计学类专业,音乐与舞蹈学类、戏剧与影视学类和美术学类专业,每生每学年22000元。
各学校可在不超过上述相应类别学费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本校办学条件、招生规模、学科特点和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等情况,按照下浮幅度不超过20%的作价办法,具体制定各专业学费标准,经市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民办高校申报学费标准相关规定
(一)民办高校向市发改委和市教委提出申报各专业学费标准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提出学费标准建议的正式文件;
2.申请学校的法人登记证书和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3.学校近三年办学成本测算资料及财务收支情况;
4.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申报表(一式三份,见附件,可在市物价局网站下载);
5.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
6.市发改委和市教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民办高校将上述材料提交市教委初审和加盖公章后,报市发改委审核和加盖公章,并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审核后的申报表由市发改委、市教委和学校各保留一份。
(三)民办高校本科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经市发改委、市教委审核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学校、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学生学费标准应当相同。
四、有关事项
(一)调整后的学费类别和学费标准自2013年秋季学期起执行,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二)各民办高校要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对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尤其是加大对当年新入学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切实做好校内宣传解释工作。
(三)各民办高校要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努力提高教学质量,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四)各民办高校要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规定,及时履行申报手续,并严格按照经审核后的学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按规定进行收费年审,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接此文件后,请各民办高校按照上述规定到市发改委(物价局)和市教委办理申报学费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
附件:1.天津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申报表
2.天津市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申报表(附表)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