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4〕84号
市发展改革委市市政公路局
关于津滨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站收费的通知
天津泰达津滨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津保税区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设立津滨高速公路空港经济区收费站的请示》(津保投报〔2013〕16号)收悉。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津滨高速公路增设匝道收费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津滨高速公路增设匝道站站名为“空港经济区收费站”。
二、空港经济区收费站仍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津滨高速公路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执行。空港经济区联络线(港城大道—津滨高速公路)3.5公里不得计入收费里程。
三、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在收费站公示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认真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收费站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搞好服务。
2014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