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
产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对去产能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点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国资委
2018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2018年钢铁化解过剩产能
工作要点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各项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委《关于做好2018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8〕55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要点。
一、依法依规退出落后产能
制定出台《天津市2018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环保、质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加大对钢铁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达标检查力度。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且情节严重的钢铁产能,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且6个月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能耗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等强制性标准且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钢铁产能,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钢铁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19号)等文件要求,压实属地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健全协调机制,聚焦监控重点,提升监管能力,强化考核问责,突出防范实效,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防已化解的过剩产能复产
各承担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的企业要建立定期月报制度,压实责任,确保已去产能设备、装置和配套设施始终处于封存状态,真去真退。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市级有关部门年内两次组织到承担化解钢铁过剩产能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严防已去产能复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天津钢协)
四、严禁新增产能
严把钢铁产能置换和项目备案关,防止产能“边减边增”。一是规范项目备案和置换手续。禁止以任何名义备案新增冶炼产能项目,对于确有必要建设冶炼设备的项目,备案前须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产能置换办法,按规定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二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和专项抽查。各区要建立定期自查工作机制,按照每半年至少自查一次的频次,对辖区内擅自建设、违规产能置换和备案等情形认真开展自查和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予以整改,并做好痕迹管理工作,确保工作有记录、文件有留存。市级有关部门在各区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严禁新增产能工作专项抽查。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共同受理针对已化解过剩钢铁产能企业违规行为、违法违规钢铁建设项目、违规新增钢铁产能的举报,加大监督力度。(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五、妥善安置企业职工
按照《关于做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企业人员安置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0号)文件精神,落实各项职工安置政策,兑现相关补贴,协助和指导钢铁化解过剩产能企业做好内退人员保险补贴、稳岗补贴、培训补贴的申报工作,简化申报手续,明确经办流程,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加大就业安置力度,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重点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和解除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吸纳化解过剩产能富余人员。(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六、稳妥处置企业债务
按照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积极推进有关钢铁企业金融债务处置工作。积极发挥市属钢铁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推动有关企业化解债务、脱困发展总体方案的完善和出台。加强与主要债权人衔接沟通,维护金融债权人合法权益,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市国资委、市金融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认真落实《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津财建一〔2016〕41号)(以下简称“细则”),专项奖补资金审核小组成员单位及时做好奖补金额核定、资金拨付和分配方案公示等工作。同时,进一步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确保资金发放流程档案健全,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政策措施,以及《天津市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支持政策》(津政办发〔2016〕48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各主管部门化解产能相关专项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地方配套资金保障工作。(市财政局、市国资委)
八、统筹推进转型升级
鼓励钢铁企业围绕钢材产品目标市场定位和下游企业需求,加强与下游企业合作,打造综合效益最佳的价值链,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优势,推进钢铁材料制造供应商向材料解决方案综合服务商转变。大力推进兼并重组,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施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处理好资产、债务等问题,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国际产能合作。(市国资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九、促进钢铁行业技术进步
坚持创新驱动发展,鼓励钢铁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探索,增强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坚持把钢材质量稳定性、节能环保新技术、关键性技术、基础研究和前沿工艺技术与装备等作为重点,加大研发力度,力争取得突破。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提高钢结构应用比例和用钢水平。鼓励企业建立大型废钢铁回收加工配送中心,提升对社会废钢铁资源循环利用效率。鼓励钢铁企业在严格落实产能置换的前提下,将部分高炉-转炉工艺转变为电炉炼钢工艺,促进行业实现环保、技术双提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建委、天津钢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