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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综〔2016〕1107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市疾病控制中心: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8号)要求,综合考虑我市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成本,以及招标采购价格等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接种单位按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收取第二类疫苗费用,同时收取接种服务费25元/支,含预检、接种、耗材、观察等费用,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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