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价综〔2016〕111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天津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方案》(津党办发〔2016〕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的要求,现将我市推进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多方参与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原则,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使公立医院医疗收入中,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30%以上。确保医疗机构良性运行,医保基金可承受,广大群众有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公布医疗服务项目政府定价范围
按照《天津市定价目录》规定,公立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管理。具体范围是: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项目;医院新开展的、列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及我市统一增补的项目;列入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收费的项目。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二)明确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程序
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医疗服务价格,由公立医院向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卫生计生委提出制定或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履行专家论证、成本审核、集体审议、价格公示等程序。加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审批,对外省市已开展临床使用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合理衔接价格水平,尽快进入临床使用。鼓励医院创新发展,对我市公立医院最新开展的、经论证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建立价格激励机制,授权医院在一定时期,自主制定试行价格,满足医疗市场需求。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全市已开展的项目,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医院按照卫生计生部门规定,新开展的项目,由市卫生计生委统一公布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明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由医院自主制定价格。
对涉及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全市统一调整价格的,在方案测算的基础上,对列入《天津市价格听证目录》的项目,依法履行价格听证程序。整体方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控预案,完善配套措施,履行“三重一大”工作程序,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分批对接综合、康复、诊断、治疗、中医、手术等《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以平移价格为主,合并组合、简化优化、逐步减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对接综合类项目价格限制耗材费用;对接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区分试剂、方法或产地;对接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分列检查价格和诊断价格;对接手术类项目以现行手术分级为基础,对价格和使用数量基本稳定的一次性耗材独立打包。建立项目编码名称统一,服务内容标准明确,体现技术服务价值、限制项目耗材费用、严格除外收费内容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框架,为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打基础。
(四)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根据国家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要求,结合对接《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版)》,分步放开政府定价中,公立医院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以及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公立医院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基本医保基金支付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由医保经办机构综合考虑医疗服务成本,以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与医院谈判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引导价格合理形成。
(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联动机制
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原则,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药、医疗、医保联动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取消药品、耗材加成基础上,利用招标降低价格、合理减少用量腾出的控费空间,部分让利患者,部分用于理顺医疗服务价格。
结合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目标总体实现情况,确定价格调整总量。依据医务人员劳务投入、技术难度、风险程度,保持学科间、项目间合理比价关系,有升有降、逐步到位。重点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诊疗、康复、护理、手术、中医治疗等价格,降低化验和大型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使体现医务人员技术服务价值的收入达到合理水平。同步做好财政投入、医保支付、医疗控费等政策相互衔接,切实减轻患者基本医疗负担。
(六)改革医用耗材价格管理办法
配合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改革现行价格管理政策。取消一次性医用耗材3%的加成,建立以基准价格为导向的医用耗材价格调控机制。基准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选取各医院前期网采的同生产企业同品规适当价格作为基准价格,高于基准价格采购的按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低于基准价格采购的可按基准价格销售。基准价格每采购年度调整一次,公示各医院采购数量、价格,合理引导价格下行。(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七)建立分级诊疗价格体系
配合分级诊疗建设,发挥价格导向作用,实行分级定价。按照医院等级、医师级别,以保基本为重点,拉开价格差距,保持合理比价关系,制定不同价格。建立基层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价格由低向高的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引导患者合理就医。合理确定基层医院签约服务、家庭病床、医生巡诊等收费标准。研究制定远程诊断服务价格政策,方便患者高水平诊断。
(八)推进定价方式改革
逐步改变按医疗服务项目单一定价模式,积极探索按病种、按疾病分组(DRGS),按服务单元收费的定价方式改革。在不断完善临床路径管理的基础上,选择一部分临床路径明确、并发合并症少、诊疗技术成熟、质量可控,且费用稳定的病种,共同开展按病种收费和付费方式改革。鼓励开展日间手术,并纳入按病种收费和付费范围。为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患者按实际发生费用与病种收付费标准两者较低值,以及自付比例支付费用。
三、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加强工作指导、协调和组织保障,制定部门联动、措施衔接的实施方案,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
二是政策措施联动。市发展改革委制定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市卫生计生委制定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措施。市财政局制定公立医院投入政策,落实相关投入责任。市人力社保局积极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费用的监管。
三是强化政策评估。密切跟踪改革进展情况,监测医院成本费用水平和收入结构等指标,适时总结经验,改进完善政策。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及时报告。
四是做好宣传引导。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凝聚各方共识,为改革创造良好环境,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5日起,在全市公立医院执行,包括部队医院、武警医院、企事业单位医院。
市发展改革委 市卫生计生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