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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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医院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51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 〔 2018 〕 611 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费 2018 611
 

各区发展改革委、停管办、区交警支队、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工作配套文件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32号)的有关规定,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医院的停车需求,规范医院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采取计时停车的收费方式,实行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车型停车服务差别收费政策。其他非公立医院院内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二、考虑医院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的公益性和市民承受能力,对停放时间不超过半小时(含半小时)的免费,超过半小时的不再享受半小时免费。对军车停放实行免费。

三、三级甲等医院、市内六区范围内的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车,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 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大型客车加倍收取。

四、市内六区以外的医院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为:小型客车,6时(含6时)至20时(不含20时)每半小时0.5元,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收;20时(含20时)至6时(不含6时)每小时0.5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收。大型客车加倍收取。

五、机动车停车经营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自觉规范服务行为,提升停车服务质量,要认真执行价格政策,严禁随意少收或多收等乱收费行为。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设置的标志牌上应标明收费单位、定价形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停放时限、投诉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1810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公安局                       市卫生计生委

2018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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