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9〕712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深化改革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工作要求,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出行服务的新需求,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社会环境,经履行成本调查、专家论证、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调整本市巡游出租汽车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运价项目和标准
(一)起步价。3公里以内,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为11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为13元。
(二)车公里运价。超过3公里部分,排气量1.6升及以下车型每公里2.2元,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每公里2.5元。
(三)低速等候费。各类车型的运行时速低于每小时12公里时,每3分钟加收1车公里运价。
(四)空驶费。单程载客10至15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30%;15至30公里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50%;超过30公里以上部分、车公里运价加收70%。
(五)夜间附加费。每日23∶00(含)至次日5∶00(不含),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均加收30%。
各类车型通过收费路、桥的通行费,按照实际发生金额由乘客承担;计价器显示金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纯电动车型可以执行排气量1.6升以上车型运价;运价不同的车辆在顶灯颜色上有区分标识。
二、完善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
以运价执行日的92号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为基准,以3个月为1个计算周期,周期内最高零售价加权累计变动水平每提高(或降低)1元/升,燃油附加费相应提高(或降低)1元/运次。油价变动水平不足1元/升,燃油附加费不作调整。油价变动幅度由市交通运输委测算,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由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委运输委负责对外公布实施。
上述联动机制不适用纯电动车型巡游车。
三、保障措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计价器调整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各级交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监管,建立健全行业管理考核机制,提升出租汽车信息化监管能力、继续加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惩戒力度。
(二)各巡游出租汽车经营企业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严格遵守明码标价有关规定,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计价器调整、标价签更换工作。
(三)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和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津价费〔2006〕230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1〕487号)同时废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