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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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5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综〔2019〕290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综2019290

 
 
 

 

各区发展改革委、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充分释放改革红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62号),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政策,自201941日起,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由每立方米1.88元调整为1.86元。

二、结合增值税税率降低和我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降低情况,自201941日起,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3元。降低后的价格水平具体是: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气每立方米2.63元、集中供热用气每立方米2.23元。燃气经营企业可在不超过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三、根据我市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51日起,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平均每立方米降低0.02元。降低后的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见附表。

四、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认真做好气费结算,耐心组织开展好价格政策宣传解释,确保燃气用户及时足额享受到改革红利。

五、滨海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要充分考虑增值税税率降低因素,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安排好本地区天然气销售价格,切实将增值税改革的红利全部让利于用户。

 

附件:天津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2019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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