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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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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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市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3]2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规定,现就我市降低成品油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Ⅳ)(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由9520元调整为9360元,降低160元;0号柴油(标准品)每吨由8400元调整为8245元,降低155元。其它非标准品汽油(Ⅳ)、柴油的最高零售价格,按照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降低(详见附件1)。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相应降低。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详见附件2)。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相应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最高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的基础上,据实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最高批发价格(详见附件3)。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他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五、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上述调整后的价格自
七、中国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要认真制定配制计划,合理安排调运,确保市场供应。各成品油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津销售分公司,要在11月15日14:3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
附件:1.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3.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3年11月14日
品 种 |
最高零售价格 |
|
(元/吨) |
(元/升) |
|
90号汽油(Ⅳ) |
9360 |
6.99 |
93号汽油(Ⅳ) |
9922 |
7.54 |
97号汽油(Ⅳ) |
10483 |
7.96 |
0号柴油 |
8245 |
7.12 |
正5号柴油 |
8080 |
6.98 |
正10号柴油 |
7915 |
6.84 |
负10号柴油 |
8740 |
7.55 |
负15号柴油 |
8905 |
7.69 |
负20号柴油 |
9152 |
7.91 |
负30号柴油 |
9317 |
8.05 |
负35号柴油 |
9482 |
8.19 |
附件2
天津市成品油供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表
2013年11月14日
品 种 |
最高供应价格(元/吨) |
90号汽油(Ⅳ) |
8960 |
93号汽油(Ⅳ) |
9522 |
97号汽油(Ⅳ) |
10083 |
0号柴油 |
7845 |
正5号柴油 |
7680 |
正10号柴油 |
7515 |
负10号柴油 |
8340 |
负15号柴油 |
8505 |
负20号柴油 |
8752 |
负30号柴油 |
8917 |
负35号柴油 |
9082 |
附件3
天津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表
2013年11月14日
品 种 |
最高批发价格(元/吨) |
|
合同约定配送 |
合同未约定配送 |
|
90号汽油(Ⅳ) |
9060 |
8969 |
93号汽油(Ⅳ) |
9622 |
9526 |
97号汽油(Ⅳ) |
10183 |
10081 |
0号柴油 |
7945 |
7866 |
正5号柴油 |
7780 |
7702 |
正10号柴油 |
7615 |
7539 |
负10号柴油 |
8440 |
8356 |
负15号柴油 |
8605 |
8519 |
负20号柴油 |
8852 |
8763 |
负30号柴油 |
9017 |
8927 |
负35号柴油 |
9182 |
9090 |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公交集团,市客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抄发: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市价格举报中心、市物价局价格监测办公室、市价格认证办公室。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1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