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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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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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3]1041号),结合本市实际,为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费用,现就进一步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生猪、蔬菜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
三、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已按大工业电价执行并且低于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的,维持现行用电类别不变。
四、以上措施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电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电价政策落实到位。
2013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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