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津发改投资〔2014〕8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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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提高
工程咨询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的意见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各工程咨询单位:
为规范天津市工程咨询单位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维护工程咨询服务市场秩序,保障委托方和工程咨询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市场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89号)等规章,我委印发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工程咨询单位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工作的意见》(津发改投资〔2014〕13号),对相关工作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提高工程咨询单位服务质量和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完善工程咨询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打破部门和地区界限,加强市场监管,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得力的工程咨询市场。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各种所有制和法人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咨询单位平等参与竞争。
第二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承诺办结时限。委托方提供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后,工程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要控制在30个工作日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控制在45个工作日内。重大项目、较为复杂项目等,由委托方和工程咨询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具体时限。
第三条 明确收费依据。取费标准依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和国家、天津市相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关许可、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规定要求。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具体可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等。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甲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外省市工程咨询单位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首次承揽工程咨询业务前,应到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工程咨询协会,办理进津开展业务报备登记手续。
第八条 工程咨询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专业队伍建设,确保咨询服务效率和质量,依据国家和我市相关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咨询服务收费。各级发展改革委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审批办,市工程咨询协会。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