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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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6】892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水利工程建设
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工程建设交易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激发市场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调整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是指管理服务机构为水利工程建设发包、承包交易活动的各方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电子设备、收集并发布相关信息咨询等服务收取的费用。调整后的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用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三、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管理服务机构可在不超过最高服务收费标准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四、.管理服务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规定,告知委托人相关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以及服务标准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交易服务行为监管,不断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原市物价局《关于水利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2016年9月22日
附件:水利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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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收费标准(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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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及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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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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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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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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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1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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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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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000(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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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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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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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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