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发改价费〔2014〕525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双菱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和平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双菱中学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和平发改[2014]28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4年招收新生起,双菱中学学费标准调整为:初中每生每学年10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4000元。原在校生学费标准仍按照初中学生每生每学年8000元,高中每生每学年120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双菱中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4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双菱中学学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8]140号)即行废止。
2014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教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