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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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59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6〕41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6418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的批复

 

河西区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调整学费标准的请示》(河西发改 [2016]10号)收悉。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及《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2]1341号)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自2016年招收新生起,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学费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原在校小学生学费标准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0000元执行,住宿费仍按照每生每学年1200元执行。学校为学生代收代办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二、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不得擅自变更学费标准,违者按价格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查处。

三、接此文件后,请通知河西区同望小学到你委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并请你委做好对该校收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上述规定自2016年秋季开学之日起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河西区同望小学收费标准的批复》(津价费[2005]244号)即行废止。

 

 

 

 

2016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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