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请组织推荐2019年
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2020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目标的通知》(津发改环资〔2019〕148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开展我市2019年园区循环化改造备选园区申报工作。现就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
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推荐本辖区内的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列入《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18年第4号)或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及各类专业园区等作为备选园区。且以冶金、石化和建材为主导产业的涉气类园区今年必须申报。
(一)申报园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已得到国家或市政府正式批准;
2.园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区县)总体规划;
3.园区内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具有明确的园区边界以及园区组织管理机构或投资运营主体;
5.园区具备一定的产业基础和产业规模;
6.园区土地开发利用潜力较大;
7.园区废弃物产生量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循环化改造潜力较大;
8.园区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各项环保设施,近三年未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群体事件;
9.园区具备循环化改造基础,已开展相关基础工作;
10.国家或市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生态工业园区优先。
(二)申报材料包括:
1.各区发展改革委推荐文件。
2.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发展现状及园区特点,按照《关于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实施意见》(津发改环资〔2013〕1148号)要求,参照《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见附件1),组织编写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围绕园区物质流分析,明确园区循环化改造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提出拟建设的重点支撑项目。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审核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3.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园区的批复文件,符合土地利用、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证明文件,国家或市政府同意设立园区的审核公告,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四至范围证明文件,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审查报告,以及成立管理机构的证明文件等各类证明文件。
二、程序安排
(一)实施方案初审。各区发展改革委对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相关意见随同申报材料一同报送。
(二)实施方案评审批复。市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评审。方案通过评审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
(三)实施改造。园区按照市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实施方案进行循环化改造,每年年底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报告园区循环化改造的年度进展情况,区发展改革委审核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跟踪,督促落实,帮助协调解决循环化改造中的问题。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和规定执行。
(四)实施方案调整。实施方案需要调整的,园区应及时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区发展改革委对提出的调整申请进行审查,将审查意见和调整的实施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五)检查验收。园区完成实施方案确定的循环化改造预期目标和各项任务后,由园区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查、验收申请,经区发展改革委审查认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三、有关要求
(一)各区要高度重视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按照国家和我市提出的目标要求,对照各自区实施情况(具体见附件2),有序推进区内园区循环化改造。尤其是实施情况未达到要求的相关区要认真查找原因,强化组织推动。市发展改革委将适时对各区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向相关区政府予以通报。
(二)请各区发展改革委积极做好组织推荐和实施方案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实施方案科学可行,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附光盘)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附件1: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方案编制指南
附件2:天津市园区循环化改造实施情况汇总表
2019年3月21日
(联系方式:苏 静; 联系电话:231421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