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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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发改价管〔201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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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
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市物资集团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956号),为进一步深化煤炭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除发电用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有关事项通知下:
一、按照国家要求,决定从
二、各发电企业要积极采购、合理储存,当发电用煤价格出现非正常变化,要及时报告。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煤炭价格监测工作,完善电煤价格监测、预警制度。
三、解除对电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后,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煤炭市场的监管,切实做好对煤炭销售过程中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各部门不得采取行政手段不正当干预煤炭供销等经营活动。严禁企业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控制煤价;不得采取降低热值、降低煤值、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涨价;不得哄抬煤炭价格。对煤炭经营中的价格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2013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
抄送:市经信委、市商务委、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