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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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62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费〔2014〕391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4391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非学历教育

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行为,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

(一)凡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参加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或各类水平、能力、等级考试,以及为相关机构提供的考试服务(以下简称考试)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组织,必须具备经教育或人力社保等主管部门批准的培训或考试资质。

面向本单位或本系统举办非强制性培训的事业单位,须取得编制主管部门的批准。

(二)培训及考试按照对象不同划分为面向社会和面向本单位(本系统)两种类型,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面向社会举办收费的培训或考试。

二、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培训和考试

1.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资格培训,其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2.考试机构举办的非强制性专业或行业证书考试,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非强制性培训和考试

1.经教育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充分体现培训对象自愿参加或自主选择意愿的培训。

2.中外合作举办或国外教育机构独立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或只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教育收费。

3.相关培训机构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培训资质,开展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4.事业单位经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面向本系统或本单位举办的培训。

5.本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经市卫生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的实习或进修。

6.考试机构自主举办或接受委托承办的考试考务。

三、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培训收费及考试,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培训及考试单位要按照价格管理的审批程序进行申报,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培训及考试收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民办学校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只设培训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以及事业单位面向本系统或本单位举办的培训收费项目只设培训费,收费标准可由培训单位根据自身办学条件、办学成本、社会需求状况及培训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自行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3.中外合作举办或国外教育机构独立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或只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教育收费项目只设学费,收费标准由教育机构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报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4.本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经市卫生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时,可在自愿委托前提下收取实习费、进修费,具体收费标准实行双方协商议定。

5.考试机构自主举办或接受委托承办的考试只设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由考试机构自行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四、有关事项

(一)按照考培分离的原则,举办职业资格考试的单位和机构一律不得组织与考试相关的培训。从事人才考评工作的单位,不得举办培训并收费。协会、学会为会员举办培训,不得收取培训费。

(二)非强制性培训及考试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持有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规定的文件依据、培训内容和成本核算的资料,向相关价格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可收取培训费或考试费,并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开具税务机关发票并申报纳税。

(三)本通知自201458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相关文件即行废止。

 

附件:1.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2.非强制性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3.废止的培训考试相关收费文件

 

 

 

 

201455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资质条件

定价形式

收费标准

备注

1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机构

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

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户开业条件》中所要求的资质条件,并经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政府定价

理论课和实验实习课2.5/.课时;实习材料消耗费、教材资料费据实收取。

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9号令)进行培训。

2

保安员培训机构

保安员培训收费

保安培训单位应具备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资质条件,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政府定价

普通保安员岗前培训费最高3/.课时;特种服务保安员岗前培训费最高3.50/.课时。

由公安部审定的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3

民办学校、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校

培训费

经教育或人力社保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具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以及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

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

面向社会举办

4

事业单位

培训费

经编制主管部门或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或登记

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

面向本系统或本单位举办

5

相关行业培训中心

培训费

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培训资质

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

面向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6

中外合作举办或国外教育机构独立举办

学费

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市场调节价

根据办学成本自行确定

非学历教育或只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教育

7

本市卫生系统医疗机构

实习费、进修费

经市教育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场调节价

双方协商议定

承担本市及外地人员实习、进修任务

附件2

 

非强制性考试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部门

收费项目

定价形式

收费标准

备注

1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初等英语水平考试费

政府定价

40/.

按照考生自愿参加的原则,面向全社会组织考试。考试对象不受年龄、学历和职业的限制,考生可自愿选择报考级别。对考试合格者不再另收证书费。

2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初等信息技术考试费

政府定价

40/.

3

市人才考评中心

现代物流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费

政府定价

客观题科目40/.科,主观题科目60/.

中央项目中央标准

4

市人才考评中心

注册城市规划师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费

政府定价

城市规划师客观题60/人科,专业题120/.科;房地产评估师60/.

中央项目中央标准

5

市人才考评中心

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费

政府定价

客观题60/人科,专业题120/.

中央项目中央标准

6

取得考级资格的艺术考级机构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收费

政府定价

考级报名费10/.次(其中初次报名费为50元,含艺术考级卡制作工本费40元)。考级费不同专业不同级别40-300/.次,考级证书费15/证。

中央项目中央标准。考级证书需邮寄的,可据实另行收取邮寄费。

7

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费

政府定价

资格审查报名费10/人;考试费按照不同工种100-450/

 

8

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市人才考评中心、市语言文字测试中心等承办考试单位

考试考务费

市场调节价

自行确定或与委托单位协商确定

考试机构自主举办或接受委托承办的考试

附件3

 

废止的培训考试相关收费文件

 

1.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社会力量办学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0578号)

2.《关于放开非学历教育和非强制性培训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1441号)

3.《关于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收费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3525号)

4.《关于核定保安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5101号)

5.《关于天津市卫生系统医疗单位收取实习费、进修费的复函》(津价医药〔2005345号)

6.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津价费〔2005217号)

7.市物价局、市教委《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收费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津价费〔2005370号)

8.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外国语学院考试中心海外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381号)

9.市物价局《关于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行业合作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2422号)

10.市物价局《关于市人才考评中心境外合作考试收费标准复函》(津价费〔2005187号)

11.市物价局《关于市教育招生考试院学科基本能力测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6264号)

12.市物价局《关于天津教育招生考试院境外代理招生考试服务费的复函》(津价费〔2009145号)

13.市物价局《关于汉语口语水平测试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费〔2009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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