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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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2098/2020-0062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发改价综〔2015〕427号
主    题 :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物价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津发改价综2015427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药品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发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904号)的要求,加快推进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要求,自201561日起,取消我委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格(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除外),我委制定的医院制剂价格一并取消。

二、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依法根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药品销售价格,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工作,自觉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

三、按照有关规定,公立医院应严格执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的规定,实际加成金额最高为75元。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和试点改革明确取消药品加成的公立医院执行零差率。

四、中药饮片仍按照现行价格管理政策执行。

五、此前我市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政策,与国家《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废止。

 

 

 

 

2015525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526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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